芝罘区法院干警远赴齐齐哈尔 为原告追回7万余元

原告烟台某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一直为被告齐齐哈尔某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定作气缸、密封圈和油缸等设备。双方一直通过传真往来,被告将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产品要求的订货明细单通过传真发给原告,原告加工完毕后将产品发给被告。2016年9月12日,被告发给原告对账单,载明截止2016年9月12日,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货款70274.00元,被告在落款处盖章予以确认,但迟迟不还清欠款。

2016年11月4日,经芝罘区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被告齐齐哈尔某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某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加工费70274元。但是,两个月过去后,被告依然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居住在齐齐哈尔,其利用居住异地,法院不方便寻找,故意规避执行,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经过多方查找,办案人员终于掌握了被执行人在齐齐哈尔的公司。今年3月,在一个多月的电话沟通无果后,芝罘区法院执行干警夏海军和王传杰决定远赴齐齐哈尔强制执行。看到远道而来的执行干警,被执行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再纠缠抵赖,当场付清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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