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2021年5月举行的第103次会议上批准了由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编制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和检验指南》(MSC.1/Circ.1318)修正案,取代MSC.1/Circ.1318通函作为MSC.1/Circ.1318/Rev.1通函分发。
小编在日常与船公司、船员的安检交流过程中,发现他们对此要求不清楚,部分公司相关的SMS文件也未做修改。在此对新修行的通函部分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希望各公司、船舶能尽快满足要求。
01
对MSC.1/Circ.1318附录6.1.2条修订
原要求:
应核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液压试验日期。高压气瓶应按不超过10年的间隔进行定期试验。在10年期检查中, 总数的至少10%应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和液压试验。如果一个或多个气瓶不合格,船上气瓶的50%应进行测试。如果还有气瓶不合格,所有气瓶应进行测试。 应在制造商建议的间隔内且不超过10年更换挠性管。
新要求:
应核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液压试验日期。高压气瓶应按不超过10年的间隔进行定期试验。在10年期检查中, 总数的至少10%应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和液压试验。如果一个或多个气瓶不合格,船上气瓶的50%应进行测试。如果还有气瓶不合格,所有气瓶应进行测试。 在20周年之前,应完成对所有气瓶的液压试验;之后的每10周年,应对所有气瓶进行液压试验。应在制造商建议的间隔内且不超过10年更换挠性管; 在拆除气瓶进行试验时,应更换气瓶以使灭火剂的数量继续满足 FSS规则第5章2.2.1的要求, 并符合 SOLAS第 II-2/14.2的要求。
解读
该新通函对二氧化碳钢瓶的测试提高了要求,二氧化碳钢瓶总数的10%仍应在10年检查时进行测试,但20年的测试制度已从测试另外的10%扩大到测试所有迄今未测试的钢瓶90%。此后,所有的钢瓶100%都应在每一个10年纪念日进行测试。
02
新增MSC.1/Circ.1318附录第7条
新要求:
7 五年服务期
7.1 应至少每五年对所有控制阀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解读
03
应该如何执行好经修订的通函呢?
一、MSC.1/Circ.1318/Rev.1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每月检查和测试内容:
①至少每隔30天应对整个系统状况进行总体外观检查,看是否有明显的破损迹象,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的验证:
1、所有截流阀处于关闭位置;
2、所有释放控制装置处于适当位置,并随时可供立即使用;
3、所有排放管和气动管完整且未损坏;
4、所有高压气瓶就位并适当系固;
5、 警设备就位且未见损坏。
②另外,低压系统的检验应验证:
1、压力表的读数在正常范围;
2、液位指示器的读数在适当液位;
3、手动操作的储存柜主服务阀系固于开启位置;
4、蒸汽供给管路阀系固于开启位置。
二、MSC.1/Circ.1318/Rev.1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每年检查和测试内容:
应按照系统制造商的说明和安全措施,进行至少下列维护保养和检验:
1、受保护处所的边界应进行目视检查,确认未对围壁进行产生不可关闭开口的改装并从而使系统失效;
2、所有储存容器应进行目视检查,看是否有破损、生锈或安装的硬件松动的迹象。泄漏、腐蚀或凹进或凸起的气瓶应重新进行液压试验或更换;
3、系统管路应进行目视检查,以核查是否有破损、支架松动和腐蚀。应检查喷嘴以确保其未因备件的储存或新建结构或新装机器而堵住;
4、应检查总管以验证所有挠性排放管和附件适当紧固;
5、所有受保护处所的入口门应适当关闭,并应有警告标志,指出该处所受到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统的保护,如果发出警 ,人员应立即撤离。对于所有遥控释放装置应核查其所服务处所的操作须知和显示。
04
船舶管理公司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1、船舶管理公司应该及时按照本通函MSC.1/Circ.1318/Rev.1的要求,修改现有的公司SMS文件,使相关的检查表和船舶维护保养程序和须知满足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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