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司乘险,司机坠车受伤,保司:得证明属于维系车辆运行的临时停放才能赔

司乘人员意外险又称车上乘客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投保时指定车辆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司乘人员意外险的《保险合同》对于意外有着诸多的界定,意外的发生必须要与车辆的正常运行有关,否则保险金就难以赔付。但是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使得意外事故难以界定,最终引起保险理赔纠纷。

  • 车主投保司乘险,雇佣司机意外摔伤
  • 李先生跑物流运输已经多年,从最开始的一个人单干,到现在需要雇佣司机满足运输需求。为了保障运输安全,李先生给自己的三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险。

    每座意外伤害(司机)保险金额50万元,每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77000元,保险期间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

    2017年6月20日,在一次运输任务中,李先生雇佣的运输司机王某在加注液压油时,不慎从被保车辆上摔下受伤。王某摔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抢救,王某脱离了生命危险,王某在医院住院4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9万元。

  • 车主 险未受理,后续理赔又遭拒
  • 在王某摔伤当日,李先生就向保险公司 案,但是保险公司并未受理。司机王某伤后因其造成的损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为雇员及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以及医疗费用。当地法院判决李先生作为雇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9万元。

    李先生赔偿王某之后,王某将保险赔偿权益转让给李先生,于是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相应的19万元,但是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如下:

    1、 对于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无异议,但是在保单中注明原告仅为投保人,而并非受益人,不具有获得保险金额赔偿的资格。

    2、 即使原告有赔付资格,但是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原告所称司机王某是在加注液压油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致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摔伤是因加注液压油,也未证明加注液压油系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

    【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期间为“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维修、换台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付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 法院裁判要旨
  • 首先,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其次,原告雇佣的司机王某,在为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加注液压油时不慎从车辆上摔下致伤的事实,有伤者王某到庭陈述的证言、事故现场的照片及当时原告 案的凭证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所以此次事故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最后,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王某将其享有的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也没有超过保险限额的约定,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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