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情期间的规定,庭审全程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充分保证庭审过程中审判员、公诉人和被告人三方不接触不聚集。赵曙君院长在提前认真阅卷的情况下,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有针对性的进行发问,举证、质证环环相扣,整个庭审过程严肃高效,声音清晰,画面流畅,全程用时一个小时,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被告人吴某因手头拮据,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于2018年7月16日下午,驾驶自己的一辆红色四轮老年代步车,携带液压剪、起子、撬棍等作案工具,载着一名叫“小华”的女子,行至西峡县桑坪镇建设路闫某某开办的药店时,独自下车进入该药店进行踩点。次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破窗进入该药店窃取现金1600余元。之后又驾车行至西峡县米坪镇米坪街,进入张某某所开办的菜店进行踩点后,于2018年7月18日凌晨,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破窗进入该菜店盗窃现金3000余元后驾车逃离,途中将部分作案工具丢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吴某利用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两起入户盗窃,符合从重处罚标准,且有多次犯罪前科,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审判员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财物,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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