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刷身份证不会异常。只是有案底,但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正常进行民事活动。
这是一个关于入户盗窃的经典法律段子。
某人入户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
该情形依法应定入户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户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户无关。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学法律的人因为这么个笑话,在朋友圈中的地位立马水涨船高。笑过之后,很多人会有一个大大的疑惑,段子里说的都靠谱吗?这里就涉及到专业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入户抢劫
2018年1月14日,江西小伙罗某(18岁)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与两名同伴闯入范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捆绑。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中之后,其中一名同伴提出问范某拿点钱。随后,罗某三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抢走了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罗某在抢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
此案一审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罚金一万元。当事人罗某不服,遂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结果: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抢劫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盗窃
2018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一小区,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剪断防盗窗进入被害人万某家中,盗走铂金手镯一个、现金人民币8900元左右、外币若干。手镯、外币被被告人陈某某卖出获利人民币19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液压钳剪断防盗窗等手段,入户盗窃被害人万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8900元、铂金手镯一个、外币若干,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入户实施盗窃,并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可酌情从严惩处。综上,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还作了明确解释。
入户强奸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至浦东新区被害人小李的住处,谎称小李将之前 购的火锅外卖的电磁炉用坏,骗开房门,采用掐颈、捂嘴、捆绑双手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事后,俞某某一路逃回了老家,一个星期后,他主动至老家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被押解回沪。2017年3月,经过审查起诉,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俞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入户强奸视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入户抢劫的量刑最重,而对于入户强奸, 友们都纷纷感慨量刑轻了些,难道钱比人还重要吗?
对此小编要说的是,入户抢劫是严重暴力犯罪之一,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还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公民的住宅是个人及家庭成员安身立命之所在,国家保障住宅不受侵犯,实质上是为了使人们相信住所是最为隐秘、最为安全的场所。所以对于入户抢劫这种犯罪形式必须依法严惩。
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段子,在刑法上也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的构成,都需要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主观方面”不同,案件的定性就可能不同。
因此,最后刑法学博士后所提供的办法也不是完全说笑的,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当然,这不是大家该学习的,我们还是应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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