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孙某诉宿州某液压公司追偿权纠纷

弘扬价值:诚信 友善

原、被告均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且经营场所在同一大院内。2016年1月2日,皖LB1008车辆开至被告宿州某液压公司处要求更换液压管。原告孙某的雇员丁某应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之请,帮助其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后因改装的液压管漏油,导致后车厢失去相应的支撑坠落,将丁某砸伤。后丁某被诊断为双侧血气胸、多发肋骨骨折、胸椎骨折、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症状。丁某先后共花费住院治疗费、诊疗费、购买外购药及医用品、购买急救生活用品等开支共计257297元,期间,原告孙某为丁某垫付67900元,被告液压公司垫付91740元。2016年5月23日,丁某起诉原、被告至埇桥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孙某与液压公司共同承担其前期损失315466.60元。2016年9月20日,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02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液压公司赔偿丁某先期损失89336元(不计垫付),原告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就其损失向被告另行追偿。该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原告孙某履行了44700元,被告液压公司履行了44300元,执行案件以和解结案。现原告孙某对其垫付的医药费以及垫付的执行款合计112600元进行追偿,诉至我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的2016年1月2日,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案外人丁某与原告孙某建立了雇佣关系,丁某是雇员,孙某是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丁某与被告宿州市某液压公司构成帮工关系,丁某系为他人(宿州市某液压公司)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某遭受人身损害的结果系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原告孙某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帮工人即被告宿州市某液压公司追偿。一审裁判结果:被告宿州市某液压公司给付原告孙某××××××元,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告孙某作为雇主,在雇员受到损害后积极为其垫付相关费用体现出其良好的个人修养,而被告宿州市某液压公司在本案中作为被帮工人获得了帮工人的帮工利益,本应当积极、主动、友好的对帮工人给予赔偿,对帮工人丁某给予精神抚慰,而不应当将自己应负的责任推给原告孙某,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判决进行释法说理,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社会成员内心诚服,自觉笃行,彰显出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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