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事故属实,事故发生时,货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双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申请人的车辆损失被申请人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第三者损失,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于某和保险公司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于某与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为一辆营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145055元和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25日0时起至2019年5月24日24时止。保单约定车辆核定载客/载质量3人/14990千克。合同还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被申请人不负责赔偿。
2018年12月6日,司某驾驶申请人所有的货车,在邹平某石料厂卸货时发生侧翻,车辆受损并给石料厂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案,被申请人查勘现场。事故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失51999元,给第三方张某造成厂房损失6500元。申请人支付施救费26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6日,该辆货车从第三方刘某处装载石料运输到山东博兴某石料厂之前,进行过磅称重,车辆毛重29840kg,皮重15000kg,净重14840kg。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后,被申请人单方委托山东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货车侧翻原因、鉴定配件损坏与侧翻的关联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货车侧翻的原因为液压顶在起升卸石料过程中,由于车箱内所载的石块重量超过了车架的承受能力,车架后端被压溃断造成,损坏配件与侧翻事故均具有关联性。为此,被申请人以投保货车“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向申请人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被申请人索赔。申请人提交的过磅单,可以证明2018年12月6日,货车事故发生前载重量为净重14840kg,并未超过14990kg的载重量。被申请人提供的山东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 告,鉴定结果为“该车侧翻的原因为液压顶在起升卸石料过程中,由于车箱内所装载的石块重量超过了车架的承受能力,车架后端被压溃断造成。损坏的配件与侧翻事故均具有关联性。”该鉴定 告仅证明装载的石块重量超过了车架的承受能力,但并未对车辆的实际载重进行鉴定,被申请人认为货车因超载导致事故发生,应对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被申请人提供的鉴定 告为单方委托,未经申请人参与,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不足,对被申请人关于因车辆超载引起的车辆损失拒赔对第三者损失需扣10%绝对免赔的辩论意见仲裁庭不予采纳。
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保留对申请人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的权利,但未在仲裁庭规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鉴定权利。
对于事故给第三方造成的厂房损失及施救费,均有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仲裁庭予以支持。
最终,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赔偿申请人于某车辆损失51999元、施救费2600元和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6500元。该案仲裁费2899元,由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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