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一审获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马兵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王某某被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

可能面临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别从事实和量刑两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存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仅有某公司、某钢材有限公司、某锻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涉及税款169843.06元。起诉书指控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被告人王某某共涉及通过李某某掌握的某公司和某通公司为18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分为三类:

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两家单位:中国某科技公司研究所、某紧固件厂;

缺少受票单位证据材料的六家单位:某减速机厂、某机械有限公司、某减速机有限公司、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液压油缸有限公司;

其余十家单位: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某机械配件加工厂、某成机械配件加工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林机械配件厂、某自动化仪表阀门有限公司、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某钢材有限公司、某锻压有限公司。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针对其余十家单位实施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相应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不应认定。

1、即使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罪,其在本案中也是属次要或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2、本案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税款损失。

3、王某某已向检察机关交付50万元退赔款,足以弥补税务损失。

4、被告人王某某已近66岁,是本案中年龄最大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其人身危险性最低。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呈此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意见后,给予充分采纳,最终判处王某某缓刑。

律师简介

马兵 律所副主任

马兵,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律师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马兵律师先后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他在教学期间致力于刑事领域的教研工作,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等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马兵律师在十多年的执教经历与律师执业经历中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可塑之才,同时他在刑事辩护领域也卓有建树,其教授过的学生如今已遍布全国各地的公检法机关、知名企业、律所。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曾多次在中、高院审理的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力巨大的刑事案件中以无罪辩护闻名于业界。

马兵律师无时无刻不在为当事人忙碌奔走,他的法律服务足迹遍及天津、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等地,他以精深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真诚的服务理念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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