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鲁煤监办〔2015〕56 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工作的通知》(鲁煤监办政法〔2019〕7号),现将 2020 年 6 月 18 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田陈煤矿执法决定信息详情
01
责令改正,罚款一万元
1.503 综采工作面 67#与 68#、64#与 65#、62#与 63#、46#与 47#液压支架间错茬大于液压支架侧护板厚度的2/3,不符合《503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相邻液压支架错茬不大于液压支架侧护板厚度的 2/3”的规定。
02
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
2.经现场测试,七二运输下山二段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有两处沿线急停装置不能拉动,有一处拉动时不能动作,不能实现沿线急停闭锁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3.2020 年 4月 9 日至 28 日,-547 水仓清淤作业期间,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未进行自动切换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03
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
4.矿井七一西翼轨道下山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尾动轮无断轴保护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5.矿井北区集中轨道下山 JKB-2.5×2/30E 型缠绕式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的连接装置,换绳时未用 2 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04
责令改正
6.七二运输下山二段掘进工作面通信、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多处通信信号电缆搭垂在动力电缆上,与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 0.1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7.七二运输下山二段掘进工作面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内存放的钢筋 、锚杆等未按防冲要求采取固定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8.矿井西翼-760m、-612m、-680m 水平车场处蓄电池电机车的充电未在专用充电硐室进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五第四项规定。
9.矿井空气压缩机站(老区)于 2019 年 10 月新安装使用4 个 4 立方米储气罐,安装后未用 1.5 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第二项规定。
10.503 综采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处安装的供水减压阀损坏,供水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1.2020 年 5 月 18 日中班,井下管理人员携带的 4 台便携式甲烷检测 警仪均由本人保管,未集中充电、收发和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 8.5.1 条规定。
12. 甲烷配气气瓶未分室存放,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规定。
13.2020 年 5 月 18 日中班,井底车场人员上下车时,自动停送电开关未切断下车区段架空线电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14. 北七轨道一段、北七轨道二段、北七行人等地点架空乘人装置专项设计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15.2020 年 4 与 23 日 16 时至 18 时 30 分,七二运输下山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未停止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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