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穗检民公诉〔2017〕04号
公益诉讼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陈柱兴,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508280355,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西大街三房塘南面巷18号。被告:陈汝根,南,197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0129031X,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西大街21号。 被告:钟启光,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310201573,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达善大街69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对污染的地块予以恢复原状,将被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到符合农用地功能;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行为予以消除,处置广州市萝岗区光烨润滑油厂中封存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初步估算为305902万(以实际处置费用为准); 3.承担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具体费用以鉴定结论为准; 4.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告费用98000元。事实与理由: 2004年11月1日,被告钟启光以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镇龙均和村广汕公路九梅下段作为经营场所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广州市萝岗区光烨润滑油厂(以下简称光烨润滑油厂),后一直从事处理废液压油的经营活动。 2012年1月18日,被告钟启光将光烨润滑油厂的部分场地出租给被告陈柱兴、陈汝根等人使用,被告陈柱兴及陈汝根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添置储油设备、处置工具、采用沉淀、分离、加热、压榨过滤等工序,对回收的废液压油进行精制提炼,后将提炼出的基础油、齿轮油销售获利。 2014年8月29日,光烨润滑油厂因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而被原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处以责令立即停产及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钟启光作为法人代表向被告陈柱兴等人凑款缴纳了罚款,但未制止被告陈柱兴在该厂继续处置废液压油。2015年5月21日,原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再次到光烨润滑油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陈柱兴、陈汝根并未停产。 2015年5月26日,广州市开发区环境检测站到光烨润滑油厂进行执法监测,并对陈柱兴和陈汝根工场储罐内的原料进行采样取证。2015年7月15日,原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会同原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到光烨润滑油厂进行调查,当场在陈柱兴和陈汝根工场查获废液压油242桶(170公斤∕桶)、基础油5罐(内容物共重约30吨)及便携式发电机1台、供电箱1个、处置废液压油的油罐5个、加工废液压油的生产油罐3个、加热液压油排风设备1台等生产设备,并将上述物品就地查封,后将被告钟启光、陈柱兴拘传到案。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原料样本含废矿物油。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认定,废矿物油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类,需要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光烨润滑油厂(采样仅限陈柱兴工场)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必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废液压油的处理处置活动,属于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2016年7月7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对被告陈柱兴、钟启光作出有罪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已经在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认定。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九龙镇均和村广汕公路九梅下段危险废物污染土壤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告》认为:根据现场调查与环境监测,光烨润滑油厂厂区内各点位样品均有矿物油检出,且有七个样品的矿物油含量超过500mg/kg,且高于环境基线的120%。据此,光烨润滑油厂对厂区土壤造成污染事实明确。鉴于现场存放的废矿物油会因挥发导致一部分含油废物随降尘输入土壤表层,继续造成土壤矿物油污染,因此,从清除危险源、消除隐患的角度应尽快完成危险废物的后续处理行为。光烨润滑油厂中封存的危险废物处理 处置费用初步评估为305902元,最终费用以实际工程情况为准。本院认为,被告陈柱兴、陈汝根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陈柱兴、陈汝根应当对其污染行为对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钟启光在明知被告陈柱兴处置危险废物需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为被告陈柱兴、陈汝根提供场地处置危险废物,其实施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钟启光应与被告陈柱兴、陈汝根就其对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经向广州市民政局发函确认,2017年7月31日之前广州地区不存在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条件的适格社会组织,2017年4月18日,公益诉讼人就钟启光、陈柱兴、陈汝根、温仕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处置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 》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本案亦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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