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巴马忠山汽车配件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227**********
住所(住址):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72919******0873
联系电话:1370778****
联系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2019年5月13日,我局收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投诉举 称你门市部销售有假冒该公司产品长城润滑油。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你门市部检查发现有规格为16kg/桶的“长城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2桶,规格为18L/桶的“长城8号液力传动油”2桶。 上述产品外包装桶左上角有白底蓝红相间的图案及“长城”两字,桶中间部分为蓝底有“卓力”两白字,桶下部有蓝底“L-HM68”白字,桶身标有蓝底“L-HM-68抗磨液压油(高压)GB11118.1”字样,有黑体字“产品执行标准GB11118.1-2011”字样,在黑体字下面有“长城润滑油及航天级润滑保护”蓝底字和图案,最下部标有“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六号,服务热线400-810-9886, 址:www.sinolube.com”黑体字样。上述产品现场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产品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其中假冒部分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遂于同日 经局领导批准对你门市部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6月4日,办案人员对你门市部负责人黄**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你门市部对产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做了说明,并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鉴定没有异议。
经查明:你门市部于2019年4月底跟过路推销人员购进上述“长城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和“长城8号液力传动油”各2桶,共计4桶,进货价均为120元/桶,销售价均为130元/桶。案发时均未有销售,销售金额0元,货值金额520元,销售利润0元。你门市部未能提供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假冒“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和液力传动油产品的事实;
2、《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和液力传动油外包装上标有假冒商品标签标识;
3、《现场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和液力传动油属于假冒产品;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和液力传动油产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具体情况,当事人对其销售假冒产品行为坦白供认;
5、《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授权书》,证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被授权人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7、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资料,证明“长城”商标是该公司合法拥有。
2019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门市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告﹝2019﹞19号)》,你门市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鉴于你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不严重,社会危害不大,且能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广西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商标监管等处罚裁量基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门市部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的商品:“长城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2桶和“长城8号液力传动油”2桶;
2、罚款人民币****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73661201010458118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版权,请您尽早时间联系jinwei@zo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