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男子入狱十余年刚释放 再行盗窃获刑并处罚金

【摘要】

“浪子回头金不换”这句话比拟社会上一些失足男女青年洗心革面、幡然悔悟的一句名言。王某在自己风华正茂的年龄犯下了不可原谅的错误,但是在十年后仍然没有反思悔悟,十年后仍然走上了犯罪道路,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的作案工具液压钢筋剪、老虎钳、起子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皖N某号黑色越野车至舒城县张母桥镇某村,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钢筋剪剪断门锁进入村民周某住宅,在二楼卧室窃得人民币若干、五年份“口子窖”白酒4瓶和其他品牌白酒2瓶。周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 案。后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瓶五年份“口子窖”白酒价值人民币340元。

2018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继续驾驶皖N某号黑色越野车至舒城县张母桥镇张母桥街道,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钢筋剪剪断门锁进入村民朱某住宅,在二楼卧室窃得人民币8200元(均为100元面值)、“晶钰”牌黄金戒指一枚、银质项链一条、硬币100余元,并在一楼餐厅桌子上窃得男士手表一块。朱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 案。被告人王某窃得的现金等大部分被其挥霍。后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晶钰”牌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38元。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处楼下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被盗的116.45元硬币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朱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朱某、周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07年4月27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近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可酌定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犯罪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陶涛 王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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