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公示,原山钢项目部副部长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副部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被该局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0月5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3月2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孙某某,男,1976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液压组负责人、物质**组日照负责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被该局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0月5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4月10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栾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莱芜**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6日被该局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0月5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4月10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某公司)宽厚板项目部成立并负责某4300mm生产线搬迁工作,被告人郭某某任该部部长助理并负责液压缸等设备修复的相关工作,被告人孙某某任该部液压组负责人、物质**组日照负责人并负责招标技术文件草拟等工作。莱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某公司)经理被告人栾某某负责公司液压缸方面业务。
栾某某得知某4300mm生产线搬迁工作信息后,多次到该项目部了解情况,并向郭某某、孙某某表达承揽液压缸维修项目的意向。该项目部在工作会议研究以入围供应商模式招标后,郭某某安排孙某某联系栾某某就招标项目涉及的液压缸进行沟通。3月26日,孙某某通过其电子邮箱将其起草的液压缸修复技术文件发送给栾某某邮箱,后栾某某向孙某某建议将全部液压缸进行维修。3月30日山东某项目4300毫米宽厚板轧线专业成套设备修配改制造商入围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莱芜某公司参与该招标。4月8日,郭某某安排孙某某修改文件,对其中涉及液压缸进行区分为重点缸、普通缸两种,对能维修的备件一起维修。4月11日,该招投标项目评标在某公司办公楼举行,郭某某、孙某某等人一组负责专业设备供应商评标。在郭某某提议下,挑选莱芜某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三家为入围供应商。
孙某某草拟《4米3宽厚板工程关键部位液压缸修复技术文件》和《4米3宽厚板工程普通部位液压缸修复技术文件》发送郭某某审阅,郭某某安排孙某某将关键部位液压缸分为A包、B包进行招标。4月18日孙某某将《山东某项目4300mm宽厚板工程关键部位液压缸修复招标公告》、《山东某项目4300mm宽厚板工程关键部位液压缸修复招标文件》、《附件1:主要合同条款》、《附件2:4300mm宽厚板工程关键部位液压缸修复技术文件(A包)》、《附件3:4300mm宽厚板工程关键部位液压缸修复技术文件(B包)》、《山东某项目4300mm宽厚板工程普通液压缸修复招标技术文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栾某某。
5月8日,山东某项目4300mm宽厚板工程关键部位液压缸修复招标公告发布,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根据工作安排向莱芜某公司等三家入围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栾某某意图联系广东某公司及山东某公司共同提价托标,该二公司未同意。该项目评标办法研究会议上,郭某某提议下,研究决定采用综合评审法,尽量防止没有业绩的公司某公司中标。孙某某起草相关评标文件交由郭某某审阅,郭某某告诉孙某某尽量让业绩多、质量好、价格偏低的公司中标,如某。5月9日,该公司招标评标预备会上研究确定评标办法、评委数量、专业构成及产生方式,后孙某某、廉某、马某、吴某某、张某某被确定为评委。5月10日,孙某某告诉郭某某其被抽选为评委。
2017年5月11日,山东某项目4300mm宽厚板工程关键部位液压缸修复项目在某公司办公楼举行评标,孙某某被推选为评标委员会主任。期间孙某某向其他评委称HGC液压缸在轧机上面使用的,非常关键,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尽量让修复业绩的公司中标。栾某某代表莱芜某公司投标,并以 价1256.83万元、综合得分98.02分中标。评标结束后孙某即电话告诉郭某某评标的结果。
2017年5月12日,孙某某等人向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 评标结果,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第一中标候选人莱芜某公司为中标单位,要求莱芜某公司降价。后经某公司工作人员栾某甲联系,栾某某同意降价50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在某公司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栾某某于2017年9月6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依法传唤至该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栾某某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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