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7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有效发挥审判职能推进产权保护和司法助企工作,积极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 告》中,温州中院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位列参评城市第八位,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指标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定档优秀。2021年5月,温州市应邀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现场会上就“办理破产”作典型发言。
着力提供最优质的司法诉讼服务,
畅通市场救济途径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在立案环节全面实现涉企诉讼当事人“最多跑一次”、50%以上“一次不用跑”即能完成登记立案。深化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优化线下“一站服务”、线上“一 通办”集约化诉讼服务,借助浙江解纷码平台在线调解纠纷10.4万件,用户申请率25.8%,实现解纷“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完善跨域、跨境诉讼服务一体化建设,跨域、跨境立案窗口合计立案234件。乐清法院在异地乐清商会联合设立司法服务联络站,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获最高法院简 刊发推广。聚焦“立案难”等问题,部署开展“年底不立案”整治活动,研究推出金融机构诉讼费缓交制度,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全力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加快推进“共享法庭”建设,设立“共享法庭”服务点3378个,推行“线上查询”功能,在高德地图可查询“共享法庭”1250家,实现“轻触指尖”即可找到距离最近的法庭参与诉讼。大力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快速审理和速裁机制。新收各类商事案件288374件,审结290895件,平均审理天数70.7天,正常审限内结案率99.5%。
着力营造最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积极探索建立违法涉众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妥善审理“温商贷”P2P平台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审结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4亿元的“鼎信贷”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案件98件195人。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审结涉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案件27684件,结案标的额218.3亿元。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制定保障稳企指导性意见35份,发布75份通告指引,妥善审理相关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房屋租赁等案件1021件,编印发放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等系列司法服务手册,为796家企业纾困解难,精准帮扶299家企业复工复产。鹿城法院通过“活查封”方式,推动具备生产核酸检测试剂能力的企业完成增资扩股,得到最高法院官方微信推介肯定。
着力强化最关切的产权司法保护,
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强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204件,审结10945件。每年召开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指导瓯海法院设立全省首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教育实践基地,在全国市县两级法院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93家企业及个人实施信用惩戒,得到新华社等多家中央媒体肯定 道。依法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院当庭成功调解涉温州驰名商标“红蜻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的阿迪达斯公司与阮某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2021年度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1年9月,最高法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温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地域管辖金华、丽水技术类案件。温州成为全国第二个既有破产法庭又有知识产权法庭的地级市。
在温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法律咨询
着力创新最便利的破产方式改革,
健全市场推出机制
充分发挥破产法庭集约化、专业化审判优势,深化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新收破产案件3325件,审结2609件,分别占全省25.3%和26.0%;盘活资产100.9亿元、土地2806.9亩、厂房面积166.3万平方米。进一步完善执破融合机制,制定立案、审判程序移送破产程序规定,探索执行部门员额法官承办部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共移送破产3673件,涉及执行案件28716件、标的额846亿元。重视运用重整程序保障涉困企业优质资产资源重组,历时近15年的“东海广场”烂尾楼项目顺利重整成功,得到时任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伟俊批示肯定。率先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南,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常态化专人工作机制,会同温州银保监分局合力推进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民生银行实质性豁免金某群剩余的70万余元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为其他银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剥离不良资产提供了新路径。个债集中清理工作被评为温州市改革创新最佳实践案例。
着力解决最迫切的执行兑现风险,
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认真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部署开展“清超治淤”系列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新收执行案件283845件,执结284403件,年人均结案342.5件;到位金额1555.5亿元。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一件事”工作机制,优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实现不动产司法处置线上办理89.8%以上,司法拍卖前联审环节从至少1个月压缩至10日以内,线上办证耗时压缩至1天,司法 拍财产12839件次,成交456.3亿元。不断完善执行审计机制,对93件案件启动执行审计程序,促使47件案件被执行人自动及和解履行到位3667.0万元。深入推进打击拒执专项行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524件608人,追究刑事责任232人,促成306件案件成功执结,到位标的1.3亿元,相关指标排名全省第一。联合市信用办出台实施意见构建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失信治理和信用修复工作,梳理失信企业2万余家,屏蔽失信信息5622件、涉及企业1946家,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平阳法院建成启用全国首个执行促进馆,鹿城法院扎实开展诚信诉讼和自动履行教育专区建设,全面助推信用温州建设。
着力构建最高效的司法助企机制,
共建市场清亲关系
强化司法助企联络工作,与市工商联签订意见建立健全司法助企联动机制,在风险化解、诉调对接、培训宣传等方面探索合作,取得良好效果。与商事行业 搭建联动平台,常态化派驻法官或者通过线上方式精准助企,累计解决涉企纠纷问题200余个,促成658件涉企案件成功办结。出台意见指导鹿城法院设立全市首家中小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打造具有温商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院历经半年促成两起涉温商企业结欠本金总额达4.3亿元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成功调解,帮助企业脱困复苏。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尽可能对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减少对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积极协调促成涉企纠纷化解,助力企业尽快脱困。在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由于申请保全的金额约为2亿元财产,引发该置业公司在温州开发的楼盘资金困难问题,经积极协调某置业公司的母公司提供其他财产担保后,中院第一时间予以换保,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成功和解。
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01 扫黑除恶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营商环境提升
孙某某等恶势力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份以来,孙某某陆续纠集他人,逐渐形成以孙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蒋某某等13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溪制革基地一带,通过言语威胁、单方定价、聚众阻拦等方式,强行收购胶头、强行收费、强行承包工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其中涉及副业建设强迫交易罪事实4节,涉案金额55万余元;涉及胶头收购强迫交易罪事实26节事实,涉案金额280余万元;涉及聚众斗殴罪事实1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等19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并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某等19人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对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该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南溪系从事皮革加工集散地,当地从事皮革行业的多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当地政府亦规划建设了产业集聚园区。孙某某等恶势力犯罪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首先,涉案恶势力成员依仗自身暴力犯罪的前科恐吓群众,纠集多人盘踞地方,为谋取自身利益极力阻碍园区建设,强行承接副业建设工程,导致产业园区建设迟迟无法推进。其次,为霸占制皮胶头回收市场巨大利润,孙某某等人通过恐吓、威胁方式强行垄断交易,进行单方定价,且扬言通过掐断皮料输入迫使中小企业主屈服。上述强迫交易行为,使得当地中小企业主苦不堪言,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健康发展。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一方面考量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着眼修复营商环境,严格把握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予以坚决打击。本案审判后,当地园区建设得以提速,胶头收购市场阴霾得以扫除。本案展现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依靠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运转为主导的行业进行正向引导,肃清害群之马,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效提升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02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某光学科技公司研发了某超薄放大镜批量生产的制作方法,即耐高温抗磨专用胶板、不锈钢板、电铸镍板“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并将胶板、模板、液压机分开不同地区,分别交温州市某橡塑制品公司、宁波市某模具加工厂、瑞安市某液压机生产及加工。某光学科技公司对胶板、模板、液压机的规格、型号或功能要求不断更新变革。被告金某从2005年开始,先后担任某光学科技公司的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金某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公司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2011年间,金某从某光学科技公司离职,并于2011年3月24日成立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某光学仪器公司,随后到上述三家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的胶皮、模具、液压机,使用相同的方法顺利生产出与某光学科技公司同样的超薄放大镜机并投放市场,造成某光学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经鉴定,某光学仪器公司制作的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某光学科技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镜的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某光学仪器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某光学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放大镜产品,其销售毛利为1220782.94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金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一审宣判后,金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相比,对司法机关而言更具有挑战性。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法院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认定以及被害人重大损失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一一予以回应,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展现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全貌,涉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鉴定,被诉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信息的比对,对重大损失评估审计 告的分析判断等多个难点问题,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被省高院评为2021年八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案件。
03 多元调解促双赢,化解矛盾优环境
某机电公司与林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微特机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A股上市公司,林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17年6月,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某某等签订了关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即“对赌协议”,协议约定林某某作为利润补偿责任人,承诺目标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500万元、10000万元和13000万元,三年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30500万元,如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承诺的目标,林某某应进行利润补偿,当年应补偿的金额按协议约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协议约定利润承诺期届满时双方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做减值测试,如果目标公司期满减值额大于利润承诺期内补偿责任人已经支付的补偿额,则补偿责任人还需另行补偿。嗣后,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承诺业绩,其根据协议内容要求林某某进行利润补偿及减值补偿,金额合计3.2亿余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新颖复杂,双方争议不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支持下,经多次马拉松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上市公司巨额“对赌协议”新类型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由于涉及上市公司,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及企业信誉都可能产生影响,且上市公司的调解程序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为此调解过程困难重重。但在本案中,法院运用商事思维,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同努力,多元化解纠纷。该案的成功调解,既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双赢效果的成功实践,也为此类案件的审判实务提供新的解决思路,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04 因案施策化解多方纠纷,促成多年烂尾工程重启
某川公司、某国公司系列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鹿城法院考虑该系列案涉及债务数额巨大、债务人众多、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低、两大烂尾工程长期停工影响温州形象等问题,院领导亲自督办、统一指挥,全院各部门审执联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市区两级党委召开的多次协调会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办理解封、注销抵押权、产权过户等手续及维稳、协调工作。争取省高院对某川公司的执行案件与温州市的处置保持节奏统一,争取市中院将关联执行案件指定到该院统一执行,保持上下协同联动。在严格依法保护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入投资人,综合分析某川公司两大烂尾楼的开发条件、关联债务、投资人意愿,按计划分批次分别就三类群体性纠纷达成和解化解方案:1.某锦苑全体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纠纷;2.“某花园”地块相关联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3.“某广场”地块相关联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目前,某川、某国公司预重整项目在各方努力下,系列案件已全部妥善解决。某国公司名下“某花园”项目,在引入投资人的参与下完成重组,并于2019年12月进行开盘销售,销售业绩良好。某川公司名下“某广场”项目已于2021年1月31日完成土地过户,由央企某地产公司接手。
典型意义
某川公司、某国公司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是鹿城法院着眼服务大局,切实维护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不同当事人多元诉求的情况下,鹿城法院主动搭建沟通平台,先后几百余次约谈当事人,逐一对接,破难攻坚,找到和解关键节点,为顺利和解创造条件。鹿城法院在严格司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善意执行,主动担当,审慎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面对个别债权人不理解时,本着担当、善意的角度去沟通,最后实现了司法重整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避免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各债权人的受偿率,同时大大加快两大烂尾楼处置效率,实现了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都满意的共赢效果,取得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05 运用“活查封”,帮助防疫企业化解难题
某工贸公司涉金融借款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生物公司研制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盒为浙江省首家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产品。某工贸公司系某生物公司股东之一,在鹿城法院有众多执行案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2.1937%的股权被依法冻结。疫情期间,为确保核酸检测试剂盒的供应量,某生物公司准备增资扩股、扩大生产,但因部分股权被冻结,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与投资人的协议,该生物公司面临赔付2000万元高额违约金的风险,企业声誉与上市计划均受影响。1月22日,某生物公司向鹿城法院申请解除对某工贸公司所持股权的查封,允许其增资扩股。鹿城法院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 告分析估算,若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成功,明确上市目标,可能大幅提升某工贸公司持有股权的价值,将可能清偿所有债务。1月26日,鹿城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阐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与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的真实情况,消解债权人顾虑。2月3日,最后一名债权人表示不对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提出异议,当晚执行干警赶赴杭州。权衡各方利益后,向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函件,通过“活查封”方式,在继续冻结某工贸公司所持股权的前提下,同意该局办理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避免解封股权存在的财产转移风险,降低债权人顾虑。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现场指挥,历时近九小时,于当日下午五点办理完毕增资扩股事项。该院推动防疫企业增资扩股难题仅10余日高效解决,善意能动执行效率获多方好评。
典型意义
在常态疫情防控形势下,案件的稳妥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声誉和上市计划,更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盒这一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鹿城法院注重灵活的“活查封”执行方式寻求多方共赢,最后助力解决企业增资扩股难题,保障防疫物资生产,同时规避解封股权的相关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06 对拒不配合执行审计予以拒执打击
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其建筑材料款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应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82387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向瓯海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作为被执行企业、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对法院的执行审计工作漠不关心、置之不理、高高挂起就没事了。执行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被执行企业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积极无条件配合,全面客观真实提供审计所需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财务 表、税务 表等一整套完整的财务资料。对这种前期不主动配合执行审计,甚至想方设法阻碍执行审计的相关人员,将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类似案件的执行审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7 诉前调解显人情,解纷不破良好营商关系
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因某置业公司拖欠其混凝土856117.04元而诉至乐清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乐清法院发现欠款事实清楚,故引导双方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货物往来、货款结算均无异议。某置业公司陈述,公司招商引资出现问题,尚未缓和又遭遇疫情打击,并非故意拖欠货款,并称某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上乘,其不想失去好货源,希望给予宽限一段时间。法院将了解到的情况及履约态度如实告诉某建材公司,并将本地商业发展现状向双方大致分析。某建材公司考虑到对方对自己的肯定,也表示理解企业发展遇到困境的难处,此次起诉的目的一半是为货款,另一半也是想看看对方的态度,愿意给予对方一定履行期限。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深入沟通,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同时,诉前调解成功后引导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对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法院诉前介入,引导当事人以非诉手段化解纠纷,在保护原告权利的同时,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困难,从而做到不伤情面,使双方能继续维持良好的营商关系。原、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原告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期限,被告同意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既符合了当下诉源治理的大潮流,也体现了当地企业相互扶持、相互体谅的格局和胸怀。乐清法院通过诉前化解,缓和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以非诉手段兼顾法治与情义,真正做到了为当地企业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真正做到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该案件的人情化解纷经验可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借鉴。
08 “多方联动”+“示范调解”,化解涉众纠纷
浙江某置业公司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置业公司是龙港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了某创业园项目。2019年期间,200余家企业向该公司购买上述园区内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公司在合同约定价款外收取额外的增高费用。截至2019年末,被告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约定实现正常的供电,不满足交付条件。原告等人遂以被告违约为由,向龙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增高费用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列案件标的额达8.7余亿元。后龙港法院借助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引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化解方案,并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重点就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专题研判,同时依托矛调中心综合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引入相关职能部门及矛调中心调解员力量,组织当事人参加“面对面”碰头会,三次调整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敲定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中,龙港法院面对地区重大案件,合理借助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并形成了“院长统筹、分管院长主抓,民事行政并进,审判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既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专家会诊”作用,又依托矛调中心实现“示范调解”,以点带面,化解了绝大多数业主的民事纠纷,切实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既兼顾到司法效率和公平,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龙港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向前迈进。
09 破产清算转重整实现多方共赢
某农业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是靠对外投资农业项目,申请政府农业补贴维持企业运营。后公司经营者以该公司为融资平台向社会拆解高利陷入债务困局,加上投资亏损,致使公司负债急剧上升。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永嘉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手公司后,共计200余户债权人申 债权,经处置,公司财产共近739万余元。
因该公司作为一家农业企业,在当前国家扶持的大背景下,具有一定挽救价值。而且,该公司对外投资设立诸多子公司,若宣告破产则子公司均需进行清算,某农业公司可能还要承担完成清算等义务。2021年8月,在组织重整投资意向人之间的竞价后,重整投资人注资478万元。永嘉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并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为提升该公司财产处置效益,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同时通过重整的方式解决对外投资清理和对外追收债权的难题,使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通过重整,该案的普通债权清算清偿比例大幅提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0 坚持优势证据标准,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
阮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拥有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高。阮某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某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某等人赔偿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会计 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润率,并将某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40%,最终以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三倍确定了1037337.84元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二审法院对于权利人尽了最大努力所举证据,不轻易否定,而是坚持优势证据标准,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同时,在适用“依请求原则”、认定“情节严重”方面也具有示范意义。该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实行惩罚性赔偿,对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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