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3-2013

1总则

1.0.1 为提高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统一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制造、贮存、使用爆炸物质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矿井井下等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

1.0.4 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1.0.5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相关文件。

1.0.6 直接安装在设备和管道上的仪表和仪表取源部件,应按设计文件对专业分工和分界的规定进行施工。

1.0.7 自动化仪表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0.8 自动化仪表工程中的焊接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1.0.9 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自动化仪表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对被测变量和被控变量进行测量和控制的仪表装置和仪表系统的总称。

2.0.2 测量 measurement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2.0.3 控制 control
为达到规定的目标,在系统上或系统内的有目的的活动。

2.0.4 现场仪表 field instrument
安装在现场控制室外的仪表,一般在被测对象和被控对象附近。

2.0.5 检测仪表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用以确定被测变量的量值或量的特性、状态的仪表。

2.0.6 传感器 transducer
接受输入变量的信息,并按一定规律将其转换为同种或别种性质输出变量的装置。

2.0.7 转换器 converter
接受一种形式的信号并按一定规律转换为另一种信号形式输出的装置。

2.0.8 变送器 transmitter
输出为标准化信号的传感器。

2.0.9 显示仪表 display instrument
显示被测量值的仪表。

2.0.10 控制仪表 control instrument
用以对被控变量进行控制的仪表。

2.0.11 执行器 actuator
在控制系统中通过其机构动作直接改变被控变量的装置。

2.0.12 检测元件 sensor
测量链中的一次元件,它将输入变量转换成宜于测量的信号。

2.0.13 取源部件 tap
在被测对象上为安装连接检测元件所设置的专用管件、引出口和连接阀门等元件。

2.0.14 检测点 measuring point
对被测变量进行检测的具体位置,即检测元件和取源部件的现场安装位置。

2.0.15 控制系统 control system
通过精密制导或操纵若干变量以达到既定状态的系统。仪表控制系统由仪表设备装置、仪表管线、仪表动力和辅助设施等硬件,以及相关的软件所构成。

2.0.16 综合控制系统 comprehensive control system
采用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和 络通信技术,具有综合控制功能的仪表控制系统。

2.0.17 仪表管道 instrumentation piping
仪表测量管道、气动和液动信号管道、气源管道和液压管道的总称。

2.0.18 测量管道 measuring piping
从检测点向仪表传送被测物料或通过中间介质传递测量信号的管道。

2.0.19 信号管道 signal piping
用于传送气动或液动控制信号的管道。

2.0.20 气源管道 air piping
为气动仪表提供气源的管道。

2.0.21 仪表线路 instrumentation line
仪表电线、电缆、补偿导线、光缆和电缆桥架、电缆导管等附件的总称。

2.0.22 电缆桥架 cable tray
由托盘、托槽或梯架的直线段、非直线段、附件及支吊架等组合构成,用以敷设和支撑电缆的结构系统。

2.0.23 电缆导管 cable conduit
用以在其内部敷设和保护电缆电线,便于导入或拉出电缆电线的管子。

2.0.24 回路 loop
在控制系统中,一个或多个相关仪表与功能的组合。

2.0.25 防爆电气设备 explosion-protected electrical apparatus
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

2.0.26 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的区域。

2.0.27 本质安全电路 intrinsically-safe circuit
在规定的条件下,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和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2.0.28 关联设备 associated electrical apparatus
内装能量限制电路和非能量限制电路,且在结构上使非能量限制电路不能对能量限制电路产生不利影响的电气设备。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技术准备

3.1.1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已批准。对复杂、关键的安装和试验工作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

3.1.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

3.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4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1.5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验证。

3.2 质量管理

3.2.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2.2 自动化仪表工程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应按工序和质量控制点进行检验。

3.2.3 自动化仪表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

3.2.4 自动化仪表工程的工程划分、质量控制点确定、质量检验和验收记录表格,均应在施工方案或质量计划中明确。

3.2.5 自动化仪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2.6 检验项目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和验收。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3.1 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3.3.2 单位工程应由分部工程组成。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仪表分部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应为单位工程。

3.3.3 分部工程应由分项工程组成。同一单位工程中的仪表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

3.3.4 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仪表工程为厂区、车间、站区、单元等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时,应按仪表类别和安装工作内容划分为仪表盘柜箱安装、仪表设备安装、仪表试验、仪表线路安装、仪表管道安装、脱脂、接地、防护等。
2 主控制室的仪表分部工程应划分为盘柜安装、电源设备安装、仪表线路安装、接地、系统硬件和软件试验等。
3 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划入主控制室仪表分部工程。
4 在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中,应按楼层、跨间或区间划分分项工程,线路安装和仪表试验可单独划分为分项工程。
5 对小型工程,可划分为现场仪表及线路管道安装、控制室仪表安装、仪表试验等分项工程。
6 当大中型机组、设备由制造厂成套供应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时,其配套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安装、试验可划分为一个分项工程。

3.4 检验数量

3.4.1 本节所规定的检验数量抽检比例,在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验数量。

3.4.2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取源部件安装,计量、安全监测 警和联锁系统的取源部件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取源部件应按温度、压力、流量、物位、分析等用途分类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件。

3.4.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安装,计量、安全监测 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设备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设备应按类型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4.4 单独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成排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30%,且不得少于1排。

3.4.5 仪表电源设备的安装应全部检验。

3.4.6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外的仪表线路安装应按系统抽检30%。

3.4.7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管道安装,计量、安全监测 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管道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管道应按系统抽检30%。

3.4.8 脱脂工程应全部检验。

3.4.9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仪表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0 仪表接地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1 隔离与吹洗防护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2 防腐、绝热、伴热工程应按系统抽检30%。

3.4.1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计量、安全监测 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的单台校准和试验应按系统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4.14 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4.15 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4.16 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全部检验。

3.5 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标准

3.5.1 质量验收工作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3.5.2 质量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3.5.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检验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完毕后进行。

3.5.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逐级进行。

3.5.5 质量检验和验收的依据应为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

3.5.6 质量检验和验收可采用工程项目统一确定的记录表格。

3.5.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项目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章节一般规定中相应质量验收内容。

3.5.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中附录C的规定填写。

3.5.9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位工程仅由仪表工程组成时,该仪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即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2 当单位工程由仪表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组成时,仪表工程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参加该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应全部合格。
4 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中附录D、附录E的相关规定填写。

3.5.10 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返工后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验收。
2 返修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返修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 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4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4.1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4.1.1 仪表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后,应进行检验或验证。

4.1.2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开箱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 型号、规格、材质、数量与设计文件的规定应一致,并应无残损和短缺。
3 铭牌标志、附件、备件应齐全。
4 产品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书应齐全。

4.1.3 仪表盘、柜、箱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平整,内外表面涂层应完好。
2 外形尺寸和安装孔尺寸,盘、柜、箱内的所有仪表、电源设备及其所有部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4 放射性仪表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射源标识应完整、牢固、清晰。
2 放射源应处于关闭锁定状态。

4.1.5 分析仪表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仪表配套的试验标准样品名称、数量、样品浓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试验样品应包装完好、无泄漏。

4.1.6 仪表设备的性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4.1.7 检验不合格的仪表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做好标识和隔离。

4.1.8 仪表设备和材料检验合格后,应按要求的保管条件进行保管,标识应明显清晰。

4.1.9 施工过程中,对已安装的仪表设备和材料应进行保护。

4.2 质量验收

4.2.1 仪表设备和材料检验质量验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仪表设备和材料检验质量验收

5 取源部件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取源部件的结构尺寸、材质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1.2 设备上的取源部件应在设备制造的同时安装,管道上的取源部件应在管道预制、安装的同时安装。

5.1.3 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5.1.4 在高压、合金钢、有色金属设备和管道上开孔时,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

5.1.5 对易受损坏的取源部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6 在砌体和混凝土浇筑体上安装的取源部件,应在砌筑或浇筑的同时埋入,埋设深度、露出长度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当无法同时安装时,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孔周围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填充密实、封堵严密。

5.1.7 安装取源部件,不应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及焊接。

5.1.8 当设备及管道有绝热层时,安装的取源部件应露出绝热层外。

5.1.9 取源阀门与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

5.1.10 取源部件安装完毕,应与设备和管道同时进行压力试验。

5.2 温度取源部件

5.2.1 在管道上安装温度取源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管道相互垂直安装时,取源部件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2 与管道呈倾斜角度安装时,宜逆着物料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管道轴线相交。
3 在管道的拐弯处安装时,宜逆着物料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重合。

5.2.2 取源部件安装在扩大管上时,扩大管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3 压力取源部件

5.3.1 压力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被测物料流束稳定的位置。

5.3.2 压力取源部件与温度取源部件在同一管段上时,应安装在温度取源部件的上游侧。

5.3.3 压力取源部件的端部不应超出设备或管道的内壁。

5.3.4 当检测带有灰尘、固体颗粒或沉淀物等混浊物料的压力时,在垂直和倾斜的设备和管道上,取源部件应倾斜向上安装,在水平管道上宜顺物料流束成锐角安装。

5.3.5 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压力取源部件时,取压点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量气体压力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
2 测量液体压力时,应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3 测量蒸汽压力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以及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5.4 流量取源部件

5.4.1 流量取源部件上、下游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4.2 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上、下游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4.3 在规定的直管段最小长度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取源部件或检测元件,直管段管于内表面应清洁,并应无凹坑和凸出物。

5.4.4 在节流件的上游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段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温度计插套或套管直径小于或等于0.03D(D为管道内径)时,不应小于5D。
2 当温度计插套或套管直径在0.03D和0.13D之间时,不应小于20D。

5.4.5 在节流件的下游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段距离不应小于管道内径的5倍。

5.4.6 节流装置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气体流量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
2 测量液体流量时,应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3 测量蒸汽流量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5.4.7 孔板或喷嘴采用单独钻孔的角接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游侧取压孔轴线,分别与孔板或喷嘴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取压孔直径的1/2。
2 取压孔的直径宜为4mm~10mm,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3 取压孔的轴线应与管道的轴线垂直相交。

5.4.8 孔板采用法兰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当直径比大于0.60且直径小于150mm时,应为(25.40±0.50)mm;当直径比小于或等于0.60或直径比大于0.60且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和小于或等于1000mm时,应为(25.40±1.00)mm。
2 取压孔的直径宜为6mm~12mm之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3 取压孔的轴线,应与管道的轴线垂直相交。

5.4.9 孔板采用D和D/2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游侧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D±0.10D;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当直径比小于或等于0.60时,应等于0.50D±0.02D;当直径比大于0.60时,应等于0.50D±0.01D。
2 取压孔的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3 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5.4.10 采用均压环取压时,取压孔应在同一截面上均匀设置,且上、下游侧取压孔的数量应相等。

5.4.11 皮托管、文丘里式皮托管和均速管等流量检测元件的取源部件的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5.5 物位取源部件

5.5.1 物位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物位变化灵敏,且检测元件不应受物料冲击的部位。

5.5.2 内浮筒液位计和浮球液位计采用导向管或其他导向装置时,导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导向管内液流应畅通。

5.5.3 双室平衡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复核制造尺寸。
2 应垂直安装,中心点应与正常液位相重合。

5.5.4 单室平衡容器宜垂直安装,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5 补偿式平衡容器安装固定时,应设置防止因被测容器的热膨胀而被损坏的措施。

5.5.6 安装浮球式液位仪表的法兰短管应使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5.7 电接点水位计的测量筒应垂直安装,筒体零水位电极的中轴线与被测溶器正常工作时的零水位线应处于同一高度。

5.5.8 静压液位计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液体进、出口。

5.5.9 重锤料位计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在容器中心与侧壁之间,应垂直安装。

5.5.10 雷达、超声波、射频导纳物位计的取源部件位置应使检测元件与被测对像区域内无遮挡物,并应远离物料进、出口。

5.6 分析取源部件

5.6.1 分析取源部件应安装在压力稳定、能灵敏反映真实成分变化和取得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样品的位置。取样点的周围不应有层流、涡流、空气渗入、死角、物料堵塞或非生产过程的化学反应。

5.6.2 在水平或倾斜的管道上安装分析取源部件时,安装方位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5.6.3 被分开的气体内含有固体或液体杂质时,取源部件的轴线与水平线之间的仰角应大于15°。

5.7 质量验收

5.7.1 取源部件安装一般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 取源部件安装一般规定质量验收

5.7.2 在管道上安装温度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检验项目:主控项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检查。

5.7.3 压力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3的规定。

表5.7.3 压力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5.7.4 流量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流量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5.7.5 物位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 物位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5.7.6 分析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6的规定。

表5.7.6 分析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6 仪表设备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现场仪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线应充足,操作和维护应方便。
2 仪表的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0m~1.50m。
3 显示仪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示值的位置。
4 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位置。
5 检测元件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位置。

6.1.2 在设备和管道上安装的仪表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位置安装。

6.1.3 仪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位号、型号、规格、材质和附件。

6.1.4 安装过程中不应敲击、震动仪表。仪表安装后应牢固、平正。仪表与设备、管道或构件的连接及固定部位应受力均匀,不应承受非正常的外力。

6.1.5 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脱脂的仪表,应经脱脂检查合格后安装。

6.1.6 直接安装在管道上的仪表,宜在管道吹扫后安装。当与管道同时安装时,在管道吹扫前应将仪表拆下。

6.1.7 直接安装在设备或管道上的仪表安装完毕应进行压力试验。

6.1.8 仪表接线箱(盒)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封闭盖及引入口。

6.1.9 仪表接线箱(盒)应采取密封措施,引入口不宜朝上。

6.1.10 对仪表和仪表电源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及电子元件被损坏的措施。

6.1.11 仪表铭牌和仪表位号标识应齐全、牢固、清晰。

6.1.12 仪表毛细管的敷设应有保护措施,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mm,周围温度变化剧烈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1.13 现场总线仪表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第6.1.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线路连接应为并联方式。
2 每条总线上的仪表数量、总线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6.1.14 核辐射式仪表安装前应编制具体的安装方案,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

6.2 仪表盘、柜、箱

6.2.1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和平面布置,应按设计文件施工。现场仪表箱、保温箱和保护箱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且应安装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和操作维修方便的位置。

6.2.2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型钢底座的制作尺寸,应与盘、柜、操作台相符,其直线度允许偏差应为1mm/m:当型钢底座长度大于5m时,全长允许偏差应为5mm。

6.2.3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安装时,上表面应保持水平,其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1mm/m;当型钢底座长度大于5m时,全长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6.2.4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应在地面施工完成前安装找正,其上表面宜高出地面。型钢底座应进行防腐处理。

6.2.5 仪表盘、柜、操作台安装在振动场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取防振措施。

6.2.6 仪表盘、柜、箱安装在多尘、潮湿、有腐蚀性气体或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选型,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6.2.7 仪表盘、柜、操作台之间及盘、柜、操作台内各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用于安装的紧固件应为防锈材料。安装固定不应采用焊接方式。

6.2.8 单独的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应牢固。
2 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50mm/m。
3 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1mm/m。

6.2.9 成排的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2.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系列规格相邻两盘、柜、操作台的顶部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2 当同一系列规格盘、柜、操作台间的连接处超过两处时,顶部高度差不得大于5mm。
3 相邻两盘、柜、操作台接缝处正面的平面度偏差不得大于1mm。
4 当盘、柜、操作台间的连接处超过5处时,正面的平面度偏差不得大于5mm。
5 相邻两盘、柜、操作台之间的接缝的间隙不得大于2mm。

6.2.10 仪表箱、保温箱、保护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应牢固。
2 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3mm,当箱的高度大于1.2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4mm。
3 水平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4 成排安装时应整齐美观。

6.2.11 仪表盘、柜、操作台、箱在搬运和安装过程中,不得有变形和表面涂层损伤。

6.2.12 仪表盘、柜、操作台、箱在安装及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加工。

6.2.13 现场接线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2 与各检测点的距离应适当,箱体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0m~1.50m。
3 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4 接线箱应密封并应标明编号,箱内接线应标明线号。
5 不锈钢材质的接线箱固定时,不得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

6.3 温度检测仪表

6.3.1 水银温度计、双金属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热电阻、热电偶等接触式温度检测仪表的测温元件应安装在能准确反映被测对象温度的部位。

6.3.2 在多粉尘的部位安装测温元件,应采取防止磨损的保护措施。

6.3.3 测温元件安装在易受被测物料强烈冲击的位置,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取防弯曲措施。

6.3.4 表面温度计的感温面与被测对象表面应紧密接触,并应固定牢固。

6.3.5 压力式温度计的温包应全部浸入被测对象中。

6.4 压力检测仪表

6.4.1 现场安装的压力表不应固定在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

6.4.2 测量低压的压力表或变送器的安装高度,宜与取压点的高度一致。

6.4.3 测量高压的压力表安装在操作岗位附近时,宜距操作面1.80m以上,或在仪表正面加设保护罩。

6.5 流量检测仪表

6.5.1 节流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孔板的入口和喷嘴的出口边缘应无毛刺、圆角和可见损伤,并应按设计数据和制造标准规定测量验证其制造尺寸。
2 安装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时不应损伤节流件。
3 流件必须在管道吹洗后安装。
4 节流件的安装方向,应使流体从节流件的上游端面流向节流件的下游端面。孔板的锐边或喷嘴的曲面侧应迎着被测流体的流向。
5 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的孔板或喷嘴,当有排泄孔流体为液体时,排泄孔的位置应在管道的正上方;流体为气体或蒸气时,排泄孔的位置应在管道的正下方。
6 环室上有“+”号的一侧应在被测流体流向的上游侧。当用箭头标明流向时,箭头的指向应与被测流体的流向一致。
7 节流件的端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其允许偏差应为1°。
8 安装节流件的密封垫片的内径不应小于管道的内径,夹紧后不得突入管道内壁。
9 节流件应与管道或夹持件同轴,其轴线与上、下游管道轴线之间的不同轴线误差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ex——轴线误差;
D——管道内径;
β——工作状态下节流件的内径与管道内径之比。

6.5.2 差压计或差压变送器正负压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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