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矿工被转载机拖移10多米遇难!16人被处分…… ?

2019 年 8 月 17 日 1 时 37 分,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段王煤矿)090507 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运输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85.436 万元。

事发经过

2019 年 8 月 16 日 22 时许,段王煤矿综采一区副区长梁二小 组织当班 21 人召开了班前会,安排了当班工作。支护工王永明(组 长)、杨金成当班的工作任务是维护端头支护。

23 时 30 分许,工人入井到达 090507 综放工作面。

1 时 20 分 许,王永明、杨金成在转载机机尾回撤第二排 7 # 体液压支柱。

王永明泄液放柱后,杨金成用回柱器将 7 #单体液压支柱拉出。1 时 37 分许,二人开始抬运 7 #单体液压支柱,王永明站在转载机机 尾盖板上扛着柱头,杨金成站在巷道底板上,抓住柱体手柄往上 提。在此过程中,王永明身体失稳,腿被护栏阻绊,后仰跌入正 在运行的转载机槽内,7 #单体液压支柱也随之跌入转载机槽内。

杨 金成立即呼叫刮板输送机司机苏爱贵停止转载机, 王永明已被转 载机拉移 13.4m。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王永明在抬运单体液压支柱时,未通知转载机司机停止转载 机运行,因身体失衡不慎跌入转载机内,被转载机拉运,受到前 刮板输送机机头的碰撞挤压,造成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王永明和杨金成在搬运单体液压支柱时配合失误。

(2)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现场作业工人在回撤单体液压支 柱时,未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闭锁转载机。

(3)现场管理不到位,当班带班领导及安全员等未能及时发 现并制止现场工人在转载机开机情况下进行单体液压支柱回撤作 业的违章行为。

(4)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 识差。

(5)段王集团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段王 集团未能及时发现段王煤矿在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安全培训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段王煤矿现场日常检查不到位。

(6)寿阳县煤矿安监巡查队(五人小组)和驻矿特派员对段 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不力。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王永明,男,1974 年 6 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段王煤 矿综采一区支护工,回撤单体液压支柱时,未通知转载机司机停 止转载机运行,因身体失衡不慎跌入转载机内,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责任人 员。

2.杨金成,男,1965 年 11 月出生,中专学历,段王煤矿综采 一区支护工,违章在未停止转载机的情况下回撤单体液压支柱, 与王永明配合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4.邢福龙,男,1974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段 王煤矿综采一区班长,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 当班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5.梁二小,男,1974 年 3 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段王煤 矿综采一区事故当班跟班副区长,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 能及时发现当班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6.马俊青,男,1976 年 2 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段王煤 矿综采一区区长,负责综采一区安全生产工作,对综采一区现场 安全管理、作业规程落实和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7.李海林,男,1973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段 王煤矿综采一区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区队的支部建设、廉政建设, 协助区长搞好井下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要求不力,对综采一区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规程落实和安全 培训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薛书香,男,1963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段 王煤矿调度室副主任,负责回采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等工作,对综采一区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规程落实情况检查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9.范卫军,男,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段 王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全面掌握当 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本班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10.赵志军,男,1975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段 王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科科长,负责安监科的全面管理工 作,对安全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检查不 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11.张川牛,男,1969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段王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生产调度工作,对综采一区生 产作业管理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2.潘明星,男,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段王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员的管理 培训不到位,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3.戈素亮,男,1965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段王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段王煤矿 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 告,对事故迟 负直接 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七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给予记过处分、记 6 分,并处上年度收入 60%的罚款,计人民币 72528 元。

14.孙波,男,1971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段王 集团副总经理,负责段王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对段王煤矿的安 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作业规程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15.白兰永,男,1965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段王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负责集团全面工作,对段王煤矿的 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其 所在党组织对其诫勉谈话,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16.张学丛,男,1959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高中学历, 寿阳县应急管理局驻矿特派员,承担对段王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 和重点检查,对段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7.苏皓轩,男,199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寿 阳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成员,承担对段王煤矿的安全监管和检 查执法,对段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由寿阳县应急管理局党总支对其诫勉谈话。

以下是调查 告全文(滑动下面文字看全文)

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8·17”一般运输事故调查 告

2019 年 8 月 17 日 1 时 37 分,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段王煤矿)090507 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运输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85.436 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概况

山西寿阳段王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与段王煤矿同名,以下简 称段王集团)位于寿阳县平舒乡段王村,成立于 2010 年 1 月,由 原寿阳段王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兼并 6 座煤矿组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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