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六旬老汉因不堪忍受附近企业噪音影响,纵火将企业生产设备烧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726057元。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湖南益阳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修建了一条用于传送矿石的廊道,廊道全长约3.8千米,从矿山连接至水泥生产厂房,期间横穿安化县仙溪镇圳上村,距被告人刘某明的房屋约20余米,因矿石传送产生的噪音影响了周边群众,该公司与房屋距廊道20米内的群众达成了补偿协议。因刘某明的房屋在20米之外无法得到补偿,加之噪音也确实对其产生了影响,刘某明对此不满,遂产生了损坏廊道来 复水泥公司的想法。2016年7月的一天,水泥公司的廊道晚上超时工作30分钟,影响了被告人刘新明的休息,刘新明由于长期的积怨,于当晚23时许,在家拿了铁锤从屋后的小路走到该水泥公司传送带廊道,持铁锤将廊道的墙砸出一个面积约为一平方米大小的洞口。2016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刘新明因想起与水泥公司的矛盾,认为自己被欺负,遂在家的卧室床上的枕头下拿了两块绒布捆起来,再到老屋拿了半瓶废液压油,将液压油全部倒在绒布上,然后拿上打火机,从屋侧面出发经过大马路到之前砸坏的洞口旁,用打火机将绒布点燃丢在廊道内的传送皮带上,导致传送带起火被毁,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济损失为7260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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