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关于新乡市海飞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704民初39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319623.9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7)豫0704执347号
失信被执行人: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169534-5
法定代表人:乔卫红
住址:焦作市解放西路910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21日
执行法院: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319623.9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拒不上 财产信息
联系电话:0373—3769322 13938710061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版权,请您尽早时间联系jinwei@zo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