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的装卸工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

李某家住吴兴区,平时从事装卸工作。去年10月9日上午,某公司临时雇用李某等三人到公司内从事货物卸货,按每吨30元计算 酬。具体工作内容为:将棉纱包从汽车上卸下,并根据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利用公司的液压车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车间位置叠放。

当天上午10时左右,李某在车上卸货时,因车上的棉纱包倒下撞到李某,致他从货车上跌到地面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24天,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并进行了左跟骨骨折切复植骨内固定手术。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向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赔偿款。

前天,“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到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仪宾律师到本 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李某打进电话向沈律师询问: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仪宾

首先,应当区分该公司与李某等三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为手段,其目的具有特定性,即完成某项工作成果。雇佣合同中,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需接受雇用人的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具备相对的独立性。

本案中,李某等三人为该公司卸货,该三人系临时召集的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普通劳动者,提供的也仅是简单的卸货搬运劳务,并非以完成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李某等人在劳动过程中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液压车进行搬运,劳动过程中亦接受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监督,其将货物从车上卸下并搬运至指定地点的行为不具有独立性。因此,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那么,雇佣关系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作为雇主在雇用李某从事装卸工作时,未对李某尽到安全警示及管理义务,而李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明知该项作业具有危险隐患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双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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