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遭悬空电缆‘拦路’急刹 车载支架砸死副驾 死者家属请求赔偿百余万

货车司机遭悬空电缆‘拦路’急刹,车载液压支架将副驾驶宋某砸死,死者宋某的家属以司机、园林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4月9日下午,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案情复杂,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原告宋先生(死者宋某之父)、孙女士(死者宋某之母)、何女士(死者宋某之妻)、宋某某(死者宋某之女)诉称:2018年9月21日,被告夏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坐着宋某(被告夏某的雇主),车内装有液压支架。当二人开车行至房山区房易路某路段时,受到横跨道路、悬在半空的光缆线的影响,被告夏某紧急刹车,液压支架向前滑动,插入驾驶室内,将坐在副驾驶的宋某砸死,车辆损坏。

据原告方称,悬挂在半空的光缆线,是被附近工地运输作业车剐倒线杆所致,妨碍了大型货车正常通行,且没有在路上设置警示标志。

原告方认为,工地的运输作业车将光缆线杆剐倒,且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影响了道路上行驶的大型货车正常通行,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方认为,施工运输车辆属于北京某园林公司管理,被告某园林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判处二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 002 362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追加被告、工地运输作业车剐倒电线杆与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某园林公司认为该案缺少被告。被告园林公司当庭申请追加三位被告:一是死者宋某乘坐车辆的车辆所有人,且应当予以查明肇事司机夏某以及死者宋某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等其他关系;二是死者宋某乘坐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查明该保险公司是否有相应的承保;三是北京某建材中心,被告园林公司已经将涉案施工地点的车辆等租赁承包给该公司,并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均由该公司承担。原告方当庭表示不同意追加被告。

被告某园林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9月21日22时06分,园林公司施工场地内的车辆把光缆刮倒,2018年9月21日22时49分,死者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两次事件发生的时间间隔长达43分钟,被告园林公司认为不属于同一次交通事故,无法没有查明是否是被告园林公司车辆刮倒光缆线,交通队无权出具本案的结论证明。原告方认为被告园林公司内开出的车辆把线缆刮倒与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被告园林公司应承担责任,司机金某与死者宋某存在雇佣关系,司机金某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撰稿人:房山法院 吴卫娟 8038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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