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霄云煤矿多项违规遭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济)煤安罚﹝2022﹞006号文显示, 2022年1月12日至13日,济宁市能源局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318工作面第65#、68#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数值分别为40.1MPa、39.7MPa,超过39.5MPa,安全阀未开启,第42#、80#、87#、93#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显示压力值均为0MPa,压力传感器故障,未及时维护保养;2.西翼胶带联络巷迎头应急广播损坏,现场人员无法清晰听见应急指令,未定期对该应急广播进行维护及保养;3.回风石门架空乘人装置在008#与021#托架处、1308轨顺联络巷架空乘人装置在045#与051#托架处安设的急停装置开关安装间距超50m,不符合《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6.11规定;4.井下绞车房机电硐室未安设外开的防火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5.二采区轨道巷带式输送机采用卸载滚筒作驱动滚筒,烟雾传感器安设在驱动滚筒下风侧15m处,未安设在滚筒正上方,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6.1318工作面轨道顺槽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编号为10-16-24)未装设局部接地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济宁市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针对第1项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对第2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3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第4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第5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6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限期改正,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的行政处罚。处罚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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