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好友 结伴偷油
陈某和李某两人都曾因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两人的相识也在监狱中。出狱后,因找不到正经工作,两人又萌生结伴“找钱”的想法,而这次,两人盯住了停在路边的柴油车。
经过商议,两人先是在阆中市某乡镇租赁了一间门面房,用来当做存放柴油的库房,随后买了油桶、抽水用的工具箱和管子等盗油工具,并从德阳市买回一辆轿车。购车后,陈某对车进行了改装,将车后排座椅拆除并安装了一个大的铁皮罐子。待一切准备就绪后,两人便开始在阆中实施盗窃柴油的行为。
作案车辆被扣 竟自行盗回
2013年8月,两人前往外市游玩,便将作案轿车暂停在阆中市某村一处民房旁,因害怕改装车辆引起路人怀疑,两人还给车辆罩上了保护罩。但车辆还是引起了周围居民的注意并 警。公安机关接到群众 警后,将车辆扣押拖走。由于改装车的内设十分可疑,公安机关当即对其展开调查。
两人回到阆中后,听闻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拥有丰富反侦察经验的两人,推测车辆极有可能停放某修理厂。随后,两人在阆中市七里某修车厂找到该辆轿车,并趁着凌晨时分,潜入该厂用液压钳钳开大门铁锁将车开走。事后,陈某和李某将车牌更换,用该车继续实施盗窃柴油的行为。
盗贼落 辩解偷自己不算偷
扣押车辆被盗后,公安机关加强了布控,于当月下旬,在两人盗窃货车柴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随后,阆中市检察院对两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陈某和李某对其盗窃柴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自己盗窃扣押车辆的行为拒不认罪,辨称并不知道自己的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车也是放在修理厂并非放在公安局,其车辆所有权仍是自己的,开走自己的车不是盗窃。
法院断案 偷盗扣押车辆构成盗窃
就二被告人提出了自己不知道车辆被扣押,及偷自己车辆不算偷的辩解意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庭办案法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
经查,多名证人供述,二被告人在发现轿车不见时,已经询问了当地村民,并被村民告知轿车已被警察拖走的事实。且被告人李某还供述两人曾推测车辆是被拖到修理厂或者停车场,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对改装车系被公安机关拖走的事实在主观上系明知。
本案中,改装轿车系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作案工具,在被扣押后,客观上处于公安机关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同时,公安机关暂时将车停放在汽修厂内,该汽修厂便承担了保管车辆的义务,亦承担该车辆丢失、损毁的风险责任,即被告人秘密的潜入汽修厂将车开走的行为,使汽修厂会因丢失车辆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即:处于国家机关等部门的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刑法对其以公共财产论。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轿车系被公安机关拖走后停放在汽修厂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确认权利。而是于凌晨2点半采取用液压钳撬开厂门的方式,秘密开走该轿车,其二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两名被告作出了判决。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现已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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