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承压设备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a. 工作压力* 为正压(表压大于 0kgf/cm2) ;
b. 工作介质为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之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6.1 承压设备应做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但对于设计无强度试验要求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承压设备,可不作强度试验,仅作严密性试验:
a. 在制造厂已作过强度试验,并具有合格证;
b. 外表无损伤痕迹。
6.2 强度试验应采用液压法进行,如设计规定采用气压法或因设备结构及操作条件限制只
能采用气压法时,则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3 需作强度试验的承压设备,其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设备的工作介质
为液体时,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液压法;设备的工作介质为气体或为易燃、有毒
** 介质时,严
密性试验应采用气压法。
* 指设备的额定工作压力或设备的公称压力。
** 易燃、有毒的划分见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 4 条的
规定。
6.4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水试验介质时,水质应洁净;当设备材料为奥氏体不锈钢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
不得超过 25p.p.m。
b. 用压缩空气作试验介质时,压缩空气应洁净。
C. 设备有禁油要求时,试验介质严禁含有油脂。
d. 试验介质的温度不得低于 5℃;对于材质油冷脆倾向的承压设备,应根据材质的脆
性转变温度确定试验介质的最低温度,以防脆裂。
6.5 试验使用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合格并有封印且在校验合格的有效期内;压力表的表盘刻
度极限为试验压力的 1.5~3 倍,最好选用 2 倍;压力表的精度:对于试验压力小于 16kgf/ cm2的应不低于 2.5 级,对于试验压力等于或大于 16kgf/ cm2 的应不低于 1.5 级;压力表的表盘直径应小于 100mm。
6.6 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和持压
* 时间应符合表 26 的规定。
6.7 强度试验升压应分级逐步、缓慢进行,无异常情况方可持续升压,在达到规定的试
验压力和持压时间后,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对被试验的设备作检查,不得有异常变形现象。
6.8 对于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设备,严密性试验应符合表 27 的规定;对于易燃或有毒
介质的设备(介质为煤气和天然气的设备除外),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气压法检查泄漏并应符合表 28 的规定。
6.9 介质为煤气或天然气的设备,其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按冶金工业部现行的《煤
气安全试行规程》的规定执行。
6.10 液压、启动和润滑系统的压力试验应按《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液
压、启动和润滑系统》(待出版)的规定执行。
6.11 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应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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