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申 不实、逾期未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 讯 据南宁海关 站2019年12月26日消息,桂林海关对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申 不实、逾期未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关缉违字[2019]7号)指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桂林海关、外港海关等口岸进口压力机喷雾冷却系统、进口压力机用梁、液压锁紧盖等产品,其中有4票在 关申 完税价格时,由于工作失误,漏 了部分换单费、THC费,使实际产生的金额与对应 关单上的成交金额不相符,存在申 不实的行为,造成少缴进口增值税,涉案案值为1.4995万元。经依法计核,当事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因价格申 不实造成漏缴税款0.3131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申 不实违规行为。

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桂林市临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未按规定在30日内向桂林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直至2019年5月28日当事人才向桂林海关提出 关单位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申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桂林海关对当事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予以罚款0.3131万元,并予以警告。

桂林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送表

填表时间:2019.1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关缉违字[2019]7号

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

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申 不实、逾期未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案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6851669859、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违法事实和理由

1.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桂林海关、外港海关等口岸进口压力机喷雾冷却系统、进口压力机用梁、液压锁紧盖等产品,其中有4票在 关申 完税价格时,由于工作失误,漏 了部分换单费、THC费,使实际产生的金额与对应 关单上的成交金额不相符,存在申 不实的行为,造成少缴进口增值税,涉案案值为1.4995万元。经依法计核,当事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因价格申 不实造成漏缴税款0.3131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申 不实违规行为。2.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桂林市临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未按规定在30日内向桂林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直至2019年5月28日当事人才向桂林海关提出 关单位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申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

1.对当事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予以罚款0.3131万元。2.对当事人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信息

局领导: 林景森 复核人:李江 经办人:蒋璐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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