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 沈江江
被农用机械压住脖颈致死,保险公司却以死者擅自“维修”致死拒赔,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辩论。当所有的辩论都以“维修”为前提展开时,承办法官从中察觉出了一丝异样——“维修”二字到底从何而来,又缘何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死者意外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近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在现有陈述全都指向死者的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时,法官明察秋毫,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突破口,推翻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词和证人供述,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死者一个公道。
意外死亡引发纠纷
保险公司以“维修”为由拒赔
2020年9月的一个下午,刘风正在菜地里浇水,正忙活着,听到从弟弟家的方向传来了农用机的声响,“怎么一直响个不停的啊?”刘风感到奇怪。
刘风和弟弟刘云家住得不远,刘云有一辆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平时用来转运垃圾,一般停放在家里的院墙外面。
响声不停,刘风决定前去现场查看,发现弟弟竟被拖拉机的车厢压在了底下,头部被卡。他立即向周围邻居呼喊帮忙,刘云的小儿子小华也跑了出来,大家合力将车厢升起。此时,刘云已经没了呼吸。
小华给哥哥小安打了电话:“爸在维修农用机的时候,被车厢压在下面,人已经快不行了。”等到小安从外地赶回扬州时,父亲刘云已经死亡。
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后,认为刘云是意外死亡,同时记录:“现场经了解,系刘云在自家修农用车时,不小心被车压到脖子,被人发现时已经不行了。”刘风是第一个赶到现场的人,他也说,“应该是修理时,头探在车厢下,由于车厢液压顶的原因,导致车厢落下压死的。”
刘云此前为该农用机械投了保险,事后,刘云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刘云的意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公司不予赔付。”
“维修”系亲属讲述
是现场目击还是急乱中的推测?
几个月前,刘云为该农用机械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险和操作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保费财政补贴60%,240元,投保人承担40%,160元,保险期限为1年。
保险条款中载明:“本保险条款中的操作人员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的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根据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在事故责任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全部事故比例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释义部分中农机事故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保险公司认为,条款中已经明确赔付的情形,刘云是在“维修”该农用机械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死亡,不是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因此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畴。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给了刘云家属当头一棒。“当时说维修也是我们的推测,事发时到底是什么情况我们也不知道,到现场的时候人已经被压住了。”
保险公司的态度始终坚决,以公安机关的相应笔录为证,认为“维修”时发生的意外不应当理赔。
协商无果后,刘云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无迹象表明“维修”
法官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双方关于“维修”的争论,承办法官发现,所有关于“维修”的说法均来自于第一个到达现场的刘风的陈述,但这些陈述只能说明所有人到达现场时刘云已被车厢压死的客观状态,至于刘云究竟是因为何种原因死亡,后续到达现场人员均未亲眼所见,并无可观结论。
更为重要的是,虽然保险公司以“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拒赔,但现场并没有发现维修工具,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此前有过需要检查该设备以备再次使用的情形,很有可能是刘云在停车后因查看车辆是否存在故障而被车厢压死。法官表示,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刘云是因“维修”车辆而死亡,仅依据接处警记录,而未能举证其事后实地勘查、走访等保险事故调查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刘云在停车后因查看车辆是否存在故障而被车厢压死,属于在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形,属于操作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刘云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理赔。
“从农用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险和操作人员责任险的保费由财政补贴60%,投保人承担40%也可以看出,该保险系对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主要是农民)的一种特殊保障,保险公司处理此类险种理赔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充分调查、应赔尽赔,而非简单依据表面证据,一拒了之。”承办法官曹保山表示,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该险种对特定人群(主要是农民)的保障功能,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诚信的价值理念。
经审理,邗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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