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附可恢复条款
【发行人概述】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万密封”或“发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唯万密封是一家专业从事液压气动密封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液压密封件、液压密封包等液压密封产品,以及气动密封件、油封、履带密封等其他密封产品。
【反馈回复】
申 文件显示:2020年10月,华轩基金与发行人、董静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增资协议中唯万密封作为股权回购方的约定自始无效,不可撤销地免除唯万密封根据增资协议约定所负有的全部回购责任与义务,其他投资方特别权利终止并附恢复条款;同月,金浦新兴等7名股东与发行人、董静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增资协议中的投资方特别权利终止并附恢复条款。
回复:
对赌安排的清理情况
1.(1)2012年增资协议
根据华轩基金、方东华、吕燕梅、董静及唯万密封于2020年10月共同签署《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于2021年4月共同签署的《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2012年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并确认,于唯万密封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时,上述增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方特别权利或其他不符合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设置或者可能导致唯万密封股权变动的优先股东权利,均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 受理之日自动终止执行,且上述被终止执行的投资方特别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被任一方以任何形式要求恢复执行或视为自动恢复执行。
因此,2012年增资协议中华轩基金所享有的投资方特别权利全部彻底终止,不因任何条件而恢复。
(2)2019年增资协议
公司与其现有全体股东董静、薛玉强、华轩基金、上海临都、上海方谊、金浦新兴、华融瑞泽、紫竹小苗、王世平、郭知耕、孙茂林、张硕轶及原股东吕燕梅于2020年10月签署《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于唯万密封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时,上述增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方特别权利或其他不符合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设置或者可能导致唯万密封股权变动的优先股东权利,均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 受理之日自动终止执行。
如唯万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被撤回、主动撤回、退回或撤销、被终止审查或者不予批准或不予注册,除与唯万密封回购有关的安排自始无效外,则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上述条款中约定的投资方特别权利自动恢复并视为自始有效。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应清理而未清理的对赌安排。
投资方特别权利的恢复条款及风险提示
发行人2019年引入7名外部股东时所签署的增资协议,对7名外部股东所享有的投资方特别权利进行了约定。2020年10月,发行人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前,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就前述增资协议中投资方特别权利的终止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前述投资方特别权利进行了清理。但是,如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被撤回、主动撤回、退回或撤销、被终止审查或者不予批准或不予注册,则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除与发行人回购有关的安排自始无效外,前述投资方特别权利自动恢复并视为自始有效。
【律证分析】
(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2)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3)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4)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在唯万密封的案例中,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被撤回、主动撤回、退回或撤销、被终止审查或者不予批准或不予注册,投资方特别权利自动恢复并视为自始有效。
中介机构解释附条件恢复条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且股权回购义务的责任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权益构成严重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
【参考法规文件】
13.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 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红筹企业的对赌协议 中存在优先权利安排的,应如何进行处理和信息披露?
答:(一)对赌协议的一般规定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 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 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二)红筹企业对赌协议优先权利特别安排
红筹企业向投资机构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股份或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优先股),发行人和投资机构应当约定并承诺在申 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并于上市前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投资机构按照其取得优先股的时点适用相应的锁定期要求。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优先股的入股和权利约定情况、转股安排及股东权利变化情况,转股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务 表等的影响,股份锁定安排和承诺等,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 会计师应当对优先股投资人入股的背景及相关权利约定进行核查,并就转股安排和转股前后股东权利的变化,转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相关承诺及股份 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获准发行上市后,应当与投资机构按照约定和承诺及时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应当在向本所提交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申请中,说明转股结果及其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务 表等的实际影响。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 会计师应当对优先股转股完成情况及其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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