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2201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强制放顶

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单位:综采队

编 写 人:xxx

编写日期:2019年12月

审批意见:

2201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强制放顶

安全技术措施

(签字) (日期)

总 工: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安全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生产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机电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生产副总: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安全副总: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通风区长: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安 监 科: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调 度 室: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生 产 科: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审 核: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施工队长: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编 制: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201工作面上、下隅角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当2201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大于10m2),需进行强制放顶,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在工作面上、下隅角顶板布置炮眼,炮眼布置采用并排布置3个眼,眼距0.6m,眼深1.5m。打眼角度倾斜采空区方向15°、每眼各装药300g,均为正向装药。放炮采用串联一次起爆的方法,每次放炮后要及时用长炳工具挑落松动、离层的顶、帮煤、矸石。打眼、装药在每循环割煤后移端头支架和端头支护前进行,移架和端头支护后放炮。

2、爆破作业前,必须用废旧皮带把开炮段周边5m范围内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线等严密保护好,以防开炮崩坏,同时支架阀组位置要安设好挡帘,防止矸石碰压阀组造成损坏或误动作。开炮前检查液压支架和端头支护质量,有问题处理后方可开炮。开炮过程中必须停止工作面支架供液,给工作面供液前必须检查支架手把打到零位。开炮后,检查端头支护质量确保支护有效后方可进行迈步前移。

3、打眼采用风钻打眼,压风由材运两巷的分管各接一趟Φ25的高压胶管到施工地点,工作前必须先“敲帮问顶”,处理掉煤壁或顶板的松动、离层煤、矸石,在有护身柱掩护下方可作业,护身柱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定,不得少于4根,护身柱为戴帽点柱,点柱为单体液压支柱,柱帽规格为400*200*100mm。

4、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自带放炮器,严禁将放炮器转交他人保管,放炮联线必须自联自放,严禁用其它动力电源代替放炮器,放炮时必须在通往放炮地点的所有路口设好警戒,放炮和警戒必须在距放炮地点75米以外的顶板完整,支护可靠的安全地点进行。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的有关规定,同时放炮前由专人汇 矿调度。装药,联线处理瞎炮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56~372条中有关规定。

三人连锁放炮的操作过程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警戒牌后,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经检查无误后派人设好警戒牌后,才能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工作面及其附近无不安全隐患后,将自已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共同巡查放炮地点,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符合《规程》规定,爆破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顶板与支护情况完好,三牌各归原主,否则,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好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完成一个“三人联锁放炮”循环。

放炮牌只能在规定的三人之间进行,严禁他人代替。换一次牌只能放一次炮,严禁换一次牌连续多次放炮。

第三百五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七条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八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五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六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二)爆破前必须洒水。

(三)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四)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第三百六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8%。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六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第三百六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 、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 、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六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 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 路。

第三百六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七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七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 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七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5、机采作业不得和放炮同时作业,打眼、开炮时作业地点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作业。采煤机停到距放炮地点50m以外的地方。放炮时要使用好水炮泥,充填采用黄土,要填满填实。

6、开炮后,及时检查单体液压支柱是否有效,如失效,必须重新支好支牢,确保初撑力达规定。

7、其余严格执行《22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措施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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