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一
冀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
零口供
提前介入
惯犯累犯
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冀某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3月,冀某某谎称自己系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工作人员,以为被害人朱某、郗某的养猪场申请养殖扶贫款为由,骗取朱某、郗某人民币8万元,并向被害人出具了加盖伪造印章的收据。后冀某某以发放“补贴款”名义分别向被害人转账人民币3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二是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批准逮捕。
冀某某涉嫌诈骗7.4万元,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属于轻罪案件,但冀某某到案后,面对大量证据仍然拒不认罪、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大,且其曾经多次故意犯罪,具有累犯情节,有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全案,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三是从严从快提起公诉,严厉打击惯犯累犯。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向冀某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法律后果、重要意义,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充分释法说理,但冀某某仍心存侥幸,虽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对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认罪认罚既不真诚也不彻底,其又系惯犯累犯,综合全案,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按照法定最高刑判处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轻罪“小案”不是一律从宽,要全面准确把握宽和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从严处理。同时,要注重完善证据链条,高度重视收集、固定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做到在“零口供”情形下,有力指控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惯犯累犯从严打击,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了证据基础,有力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2 案例二
李某某、刘某某等23名 约车司机
系列诈骗案
关键词
类案监督
慎诉
多案集中听证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李某某、刘某某等23人均系某出行科技公司 约车平台注册司机。该平台在拼车模式下,为了保障司机利益和乘客体验,对乘客及司机采取司乘分离计价模式。乘客在拼成订单后,享受一口价计费方式,不受堵车等任何意外因素影响。而平台为了保障司机利益,按照司机实际行驶里程和时长计费。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李某某、刘某某等23人利用拼车司乘分离计费规则,通过延迟结束拼车订单方式,恶意驾车绕行,骗取该公司车费补贴。经统计,李某某、刘某某等23人各自骗取该公司车费补贴人民币5000元至22000元不等。案发后,李某某、刘某某等23人均向该公司退赔所骗款项,并取得谅解。
2022年6月27日,万柏林区人检察院对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刘某某等2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2022年5月,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14起 约车司机涉嫌诈骗案中,可能存在其他司机采用类似方法骗取平台资金的情况,通过调阅相关案件材料、向 案单位核实等方式,确定另有9名 约车司机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遂依法监督立案。同时,对核查过程中发现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其他 约车司机,建议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借助“大数据”分析,完善证据链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对该 约车公司拼车业务作弊模型进行分析,发现根据该模型认定诈骗行为和数额可能存在差错。从慎重、稳妥的角度出发,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从 约车公司后台调取司机行车轨迹图、作弊订单详细数据,并根据调取的数据逐一核实犯罪数额,最终将乘客实际支付车费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精准认定诈骗数额。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分策处理。
涉案的23名 约车司机中,李某某恶意绕路骗取平台资金6000余元,在被平台发现作弊并扣款后,仍继续恶意绕路骗取平台补贴。至某 约车公司 案时,其诈骗数额已累计达到2.2万余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而刘某某等其余22名 约车司机,虽系多次、连续作案,但诈骗数额不大,被平台发现作弊并扣款后,及时改正,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认罪认罚,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经集中公开听证,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2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22名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已对上述人员分别作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决定。
四是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
针对该案暴露出 约车公司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落实。该公司积极整改,完善了内部管理机制,提升了反作弊程序防控水平,对 约车司机加强职业道德培训,进一步增强 约车司机的守法自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数字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平台犯罪案件中,要统筹考虑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宽严相济,能动履职,依法打击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同时,要注重检察监督与大数据运用的有效融合,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现线索,监督立案。受理审查起诉后,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准确认定诈骗数额,并依法对经平台发现后依然继续实施诈骗的李某某提起公诉,从严打击。对认罪悔罪、主动退赔的其余22人,通过组织类案集中公开听证,依法决定不起诉。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有效实现“刑行衔接”。办案中,坚持诉源治理,对发现的公司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整改,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3 案例三
武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
部分履赔
还款承诺书
不批捕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从山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谎称仍然在职,于2020年7月、2021年4月,以帮助被害人康某某、赵某某提升学历为由,先后骗取康某某人民币5000元、赵某某人民币864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达成赔偿谅解。
本案中,武某某在侦查阶段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经提审,武某某认罪悔罪,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其家人也表示积极配合退款,但经济困难只能先退赔3000元,而被害人要求一次性赔付全部损失。检察官一方面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说服开导,另一方面要求武某某及其家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向被害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最终被害人同意先接收部分退赔款,双方达成谅解。
二是主动开展社会危险性调查,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
办案中,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武某某犯罪事实、赃款去向、犯罪动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等进行查证核实,经查,武某某近两年因照顾瘫痪在床的姥姥而未能工作,其诈骗所得多数用于给姥姥治病,自身无赌博、吸毒等恶习。综合武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三是坚持能动履职,监督各方履行承诺。
武某某被释放后,检察机关监督武某某履行《还款承诺书》,武某某通过工作又向被害人退赔5000元,并表示将在审查起诉期间全部退赔。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反映出山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学员学费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整改,重新制定学员招收及学费缴纳流程,并对员工开展了法治教育。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要积极能动履职,促成双方达成退赔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本案中,在犯罪嫌疑人未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积极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亲属,做好退赔工作。在只有能力部分退赔时,督促犯罪嫌疑人签订《还款承诺书》,综合考虑社会调查情况等因素,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履行承诺,通过打工按期足额赔偿,既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又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自食其力,切实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4 案例四
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关键词
邻里纠纷
不起诉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妻子在行走时绕行停在小区人行通道上的汽车,不慎摔倒将牙齿磕伤。孙某某心生愤怒,加之早已对小区乱停车行为不满,为发泄积怨,连续两日趁清晨人少不易被发现之际,使用磨尖的钢丝扎刺院内汽车轮胎侧壁,致37辆汽车轮胎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轮胎价值共计人民币9267元。案发后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准确把握起诉必要性,依法决定不起诉。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本案属于邻里矛盾,孙某某已年过七旬,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大。经过批评教育,孙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经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二是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推动涉案小区改造。
案件办结后,围绕案件中反映出的老旧小区停车难、乱停车导致邻里矛盾、消防隐患等问题,检察官多次走访社区,会同有关人员从该小区在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街道办事处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对小区车位重新设计规划,并协调小区周边单位开放路边免费停车位,满足了小区居民停车需求,方便了群众的生活出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旧小区停车难引发邻里矛盾,最终导致犯罪的“小案”,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典型性。办案中检察官积极落实慎诉政策,温情司法,针对孙某某年老、性格固执等特点,在组织听证会时,选取善于沟通的律师和心理专家作为听证员,共同对孙某某释法说理,帮助其正确认识自身错误,真诚悔罪。同时,高度重视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小区停车乱象“抓前端、治未病、促整改”,充分体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5 案例五
索某某盗窃案
关键词
扒窃
惯犯
从严打击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3日10时,被告人索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西寨村临时赶集市场内,扒窃被害人武某某上衣口袋内华为手机一部,被群众发现并控制,后索某某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武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2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准确认定事实,从严从快批准逮捕。
索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辩称自己系民间反扒队成员。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多名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索某某行为系扒窃,构成盗窃罪,虽然盗窃手机价值不大且已追回,但索某某从2005年至案发前,有五次盗窃前科,一次吸毒劣迹,为惯犯、累犯,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二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确保准确打击惩治。
鉴于索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进行证据开示,逐项展示证据,并释法说理,最终索某某认罪认罚,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从宽处罚和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被法院采纳,真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犯罪和任何诉讼阶段的要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与严的关系,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虽扒窃数额较小,但索某某系惯犯累犯,必须严厉打击。在审查逮捕阶段,根据案件证据及社会危险性评估,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最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实现了繁简分流,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6 案例六
梁某某盗窃案
关键词
在校大学生
公开听证
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太原市某酒店实习时,利用在前台值班之际,将透明宽胶带伸入酒店前台保险柜投钱口内,两次窃取该保险柜内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案发后,梁某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酒店谅解。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日常表现和犯罪动机。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为准确掌握梁某的品行和犯罪缘由,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走访学校、实习酒店以及进行家访,了解到梁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其考上大学后坚持勤工俭学贴补家用,在学校表现良好,与同学相处融洽,实习期间工作也积极上进。其实施盗窃是因为交了女友,日常花销增加又不能向父母开口要钱,一时糊涂所为,主观恶性不大。
二是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综合本案情况和社会调查结果,检察官拟作不起诉处理,为兼听则明,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出示证据、讲解法律规定,并对梁某在校及实习期间的表现、家庭情况进行了说明,侦查机关发表意见,各听证员对梁某进行提问并对其进行教育,最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三是综合考量全案,依法决定不起诉。
本案梁某是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梁某自愿认罪悔罪、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梁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日常表现,结合听证会意见,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大学生轻罪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大学生涉世未深、阅历尚浅、心性不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涉罪在校大学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对梁某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犯罪动机等,综合考量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涉罪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在校大学生作出不起诉决定,促其在踏入社会的关键节点迷途知返,怀揣感恩之心回 社会,彰显司法温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7 案例七
吕某、牛某等五人盗窃案
关键词
零口供
引导侦查
追诉漏罪漏犯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吕某、牛某伙同被告人郭某、赵某(刑拘在逃)驾车从娄烦出发到古交市某小区,使用液压钳将小区配电室旁放置的电缆线盗走40余米,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出售,得赃款835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92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积极主动履职,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公安机关以吕某、牛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古交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吕某、牛某均系吸毒人员,因吸毒诱发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同时发现郭某也构成犯罪,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其他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有效惩治犯罪,及时建议古交市公安局协调对郭某进行并案侦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郭某另交代,其伙同马某、赵某在古交市某村中铁项目部盗窃六个电瓶(价值4560元),销赃2100元。该院及时要求公安机关就该线索向被害人核实确认后,依法对马某进行追诉。
二是引导全面收集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马某到案后辩称对郭某盗窃不知情,其仅在场外开车等候并未参与。因其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且赵某未归案,证据较为薄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核实三人的作案时间、调取相关卡口视频监控。经补证证实三人在凌晨1点作案,盗窃后将电瓶放入马某汽车后备箱,马某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多次提审马某,开示证据,释法说理,最终马某如实供述其实施盗窃的过程,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深挖漏罪漏犯,确保办案质效。要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察微析疑发现漏罪漏犯线索,力求案不漏人、人不漏罪。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对马某进行追诉。同时,针对案件证据较为薄弱的情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核实作案时间、作案手段、赃物去向,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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