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康医疗:派生分立是否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派生分立的会计、税务处理及法律程序
【发行人概述】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康医疗”或“发行人”)于2022年8月26日上会时被创业板上市委否决。伟康医疗的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反馈回复】
申 材料显示:
(1) 告期内,发行人以派生分立的方式将全资子公司益傲建材剥离至分立出的江苏盛帆茗名下,益傲建材主要资产为与医疗器械生产主业无关的非居住房产和车位使用权;主要负债为对江苏昊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和与上述非居住房产建设相关的应付东桥建筑工程款;本次派生未分立剥离其他负债。益傲建材于2020年12月25日向昊鹏实业借入6, 950万元用于偿付其对公司的欠款,上述欠款已经剥离。
(2)2018-2020年,发行人对东桥建筑的应付工程款分别为790.91万元、2, 118.30万元和2, 270.12万元,另外,发行人和东桥建筑于2019年9月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4, 800万元。
(3) 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场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为沭阳县温州路18号厂区。本次分立后,仍回租益傲建材置出的房产。
(4)昊鹏实业除投资发行人和迈诺尔(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外,未开展其他业务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昊鹏实业2020年和2021年1-3月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1, 585.39万元和-3.37万元,其中迈诺尔(苏州)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益傲建材100%的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 告期内进行派生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置出资产后回租的原因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
(2)发行人的业务与益傲建材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是否独立;逐笔说明益傲建材对发行人欠款形成的原因和具体金额;
(3)分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4)分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约定连带责任,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5) 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东桥建筑采购的金额和具体内容,在建筑合同签订前对东桥建筑存在应付款的原因和合理性,建筑施工的各期进展及对 告期内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计量的影响,对益傲建材进行施工投入后续剥离的原因,相应的债务是否转移至益傲建材,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是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2020年和2021年1-3月,昊鹏实业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具体构成,益傲建材置出发行人后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 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东桥建筑和益傲建材的资金流水往来核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三)分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1、分立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①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此外,根据上述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分立事项,“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②近期 IPO 相关案例
③发行人本次分立的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分立为派生分立,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未引进新的股东,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不存在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参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分立的会计核算与处理,分立净资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分立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冲减被分立企业的资本公积。
伟康医疗单体 表层面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1,000.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益傲建材” 1,000.00万元。
合并层面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 1,000.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24.35万元、益傲建材账面各项负债 9,362.01万元,贷记益傲建材账面各项资产 10,386.36万元。
综上,公司关于分立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与国光电气、星辉环材等案例不存在明显差异。
2、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本次派生分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昊鹏实业、刘春良和上海宏建。
(1)昊鹏实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司分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④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本次派生分立不涉及非股权形式支付,伟康医疗所有股东均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江苏盛帆茗的股权,预期能够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昊鹏实业拟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并将于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层 江苏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章集分局2021年 4月30日和2022年1月25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昊鹏实业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未发现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昊鹏实业已出具承诺:“若本次派生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未能取得税务机关的备案确认,本公司保证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所得税款。”
(2)刘春良和上海宏建合伙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等目前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中,未明确将企业分立认定为股权转让、终止投资经营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行为。
公司本次派生分立实质是净资产(股权)的分立,预期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资产、负债均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基础,个人股东不存在转让股权或资产所得,亦不存在终止投资经营的情形。
作为江苏省内参考案例,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605389.SH)曾于2013年和 2015年进行了两次派生分立,均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个人股东在两次派生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刘春良和上海宏建合伙人未就公司本次派生分立缴纳个人所得税。刘春良、上海宏建已出具承诺: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分立中个人股东征税事项,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中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承诺人将按规定及时缴纳或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3、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
本次分立前后,发行人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过渡期损益不会影响分立前后股东的权益。因此,发行人股东之间未就本次派生分立的过渡期损益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处置方应合并被处置子公司的财务 表直到丧失控制权之日。因此,在分立资产交割完成之前,过渡期损益并入发行人的合并财务 表。
4、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发行人本次分立过程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划分,遵循“资产跟着业务走,负债跟着业务、资产走”的配比性和公允性原则,原公司主营业务对应的资产及负债完整地保留在存续主体,主营业务的生产、采购和销售系统得以完整地保留和维系,与分立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派生分立后,发行人、益傲建材均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共担或代垫业务相关费用的情形。
(四)分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约定连带责任,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1、本次派生分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相应的财产分割;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就本次派生分立事宜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派生分立的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理人办理通知债权人、登 公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2021年1月2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审议通过本次派生分立的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理人办理通知债权人、登 公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并明确本次分立方案待相关分立事项依法登 公告期限届满且无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或公司已为提出要求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后,方可实施。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因此免于回避。
2021年1月 9 日,公司在《扬子晚 》上就本次派生分立暨减资事宜进行了公告。
2021年2月23日,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实施派生分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派生分立相关议案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一致。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因此免于回避。
2021年2月23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派生分立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编制了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负债清单,作为本次分立资产、负债划分的依据。本次派生分立剥离的资产系对子公司益傲建材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剥离其他资产、负债。
根据本次派生分立相关议案内容,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通过登 公告等方式将分立事项通知了债权人。公告期限届满,未有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请求。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分立前主要债务均正常兑付。
综上,本次派生分立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公司本次派生分立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大会审议、登 公示和工商登记等程序,相关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诉讼或纠纷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瑕疵。
根据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和2022年1月出具的《证明》,伟康医疗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均能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律证分析】
1. 税法上对于企业分立的定义,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即A公司→B公司+C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即A公司→A公司+B公司
2.结合本案例,笔者将股份公司分立的一般流程概括如下: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纸上公告。
(4)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5)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3. 会计处理
伟康医疗案例中的分立系派生分立,且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未引进新的股东,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不存在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发行人参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分立的会计核算与处理,分立净资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分立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冲减被分立企业的资本公积。
中介机构解释了分立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找到近期IPO的同类案例作为参考,从而得出会计处理合规的结论。
4.税务处理
伟康医疗案例中派生分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别为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及自然人。
由于发行人的派生分立不涉及非股权形式支付,伟康医疗所有股东均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预期能够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法人股东拟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并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对于先分后税的合伙企业及自然人股东,中介机构认为根据目前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并未明确将企业分立认定为股权转让、终止投资经营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行为。发行人本次派生分立实质是净资产(股权)的分立,预期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资产、负债均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基础,个人股东不存在转让股权或资产所得,亦不存在终止投资经营的情形。
发行人参考江苏省上市公司长龄液压(605389)案例,其曾于2013年和 2015年进行了两次派生分立,均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个人股东在两次派生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就公司本次派生分立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上述股东均出具承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时,将及时缴纳。
【参考法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14.01.01修订)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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