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一名挖机司机,在上犹某工地负责挖机施工,因不服项目负责人指挥而被终止合作,朱某对此怀恨在心,为 复对方,让他人也不能正常施工,便心生邪念。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工地,使用活动扳手将被害人的挖机引擎盖打开,将二十余颗小钢珠撒进挖机液压油箱里面,将引擎盖复原后逃离现场。
次日,挖机施工时,液压油箱的液压泵因钢珠卡住齿轮被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液压泵价值人民币9069.6元。
以为自己做的事情神不知、鬼不觉,狠狠地出了一口恶气。殊不知,天 恢恢,疏而不漏,自己的犯罪行径被监控拍个正着。几天后,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朱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合计10400元。
法院判决
上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版权,请您尽早时间联系jinwei@zo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