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被告人高某、卢某、李某、窦某均系二十四、五岁的青年,四人均无固定职业,后四人发现使用液压钳、自制钥匙等工具可以轻易窃得电动三轮车,具有容易得手、价值较高的特点,于是四人商议在东营市区范围内盗窃电动三轮车。自2013年9月份起至11月份止,四人交叉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电动三轮车,实施盗窃共十四起,涉案财物价值七万余元。作案过程中,四被告人分工明确,一人负责开车望风、其余几人负责开锁,谁开的锁就由谁负责骑车卖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卢某、李某、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卢某、李某、窦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十个月、二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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