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超、刘某侵害海沃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2011年海沃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海沃”注册商标,2014年注册了“HYVA”商标。2018年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148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6年8月30日,重豪公司与重汽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重汽公司出售20台HOWO汽车给重豪公司,指定由聚鑫公司负责上装(指车厢及其配件)部分,其中油缸系统要求使用海沃137。聚鑫公司工作人员刘某镇为完成采购配件任务,通过蔡某超找到刘某,采购20套仿冒海沃商标的液压油缸系统,交由聚鑫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改装后交付给重豪公司,重豪公司在将其中5台汽车发往越南途中发现液压油缸涉嫌假冒海沃商标,即将该情况举 至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执法人员查扣余下15台HOWO汽车;经海沃公司鉴定,该批车上组装的液压油缸系统并非海沃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液压油缸系统。

凭祥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镇、蔡某超、刘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其三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带缓刑),并处五万元到三万元不等罚金,对扣押涉案的15套假冒注册商标的液压油缸予以没收。该刑事判决已生效。基于上述事实,海沃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其二人连带赔偿海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78640.80元。法院认为,蔡某超、刘某销售仿冒海沃商标的液压油缸系统构成犯罪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其二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且在刑事案件中查明的侵权获利46000元可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等因素及海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按照侵权获利的二倍确定赔偿金额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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