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一润滑油厂提炼废油出售,被罚十万仍不停止两人终获刑

罚款10万仍不停止废油提炼

钟某是广州市黄埔区某润滑油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将某润滑油厂部分场地出租给陈某用作加工基础油。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废液压油进行精制提炼,并将提炼出的基础油、齿轮油销售获利。

该厂因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钟某向陈某凑款缴纳了罚款,但未制止陈某在该厂内继续加工废液压油。

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和区城管局再次到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并未停产。随后,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储罐内的原料进行采样取证。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加工的原料样本含废矿物油。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认定,废矿物油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类,需要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而陈某工场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必备的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废液压油的处理处置活动,属于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区公安局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会同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到该厂进行调查,当场查封废液压油242桶、基础油5罐等物品及生产设备。

钟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埔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查封的物品及设备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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