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笔者的经验,建有国家级科研平台、年均能获得近两亿元科研经费,这样亮丽的科研实力,是中国绝大多数大学羡慕的。因此,常林的教训值得对我国的科技评价与资助、监管等政策进行反思。
以欧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为例,从制度上实行全过程监管,这与中国应该没有特别大的差异。所有项目申请、立项、预算、过程管理、成果等,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外,均须向社会公开。如美国《信息公开法》规定:经政府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必须向公众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结题后,有内部和外部审计,对经费的使用予以审查。
而与中国不完全相同的有两点:首先,对科研不端行为、造假或者经费违规使用,欧美国家则是予以严厉惩处。在法律上,如美国的《总监察长法》、《联邦会计和审计法》等,法国的《科研指导法》、《促进研究及技术创新法》,赋予相关机构和法律部门对科研不端行为惩处权力。而且惩罚多数时候非常严厉。
例如,2014年美国艾奥瓦州立大学助理教授韩东杓(Dong-Pyou Han),被法院认定伪造研究数据、提交不实 告以获得政府资助等罪,最终获刑57个月,罚款720万美元,出狱后还要接受3年的管制。这样的惩罚,对于科研造假会起到有力的威慑。
其次,除了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学者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就会受到供职单位、学界和整个社会的惩戒。整个欧美社会的诚信环境也有利于遏制科研造假,一个人如果被认定有不端行为,那么他在整个学术界都难以容身,这一点很重要,也是我国需要借鉴的。
笔者认为,诚信是科研的生命线,如果一个科研单位弄虚作假,骗得国家科技经费、骗得科技荣誉,而事后得不到严肃处理,这对中国科技、对中国创新的危害是致命的。
另外,对国家和地方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设置也需要反思。2006年开始,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在企业布局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将其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这一政策初衷是好的,但是问题也在随之暴露。从2018年5月科技部发布的“关于99个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看,有8个实验室限期整改、4个实验室未通过评估,12%的企业国家实验室建设不达标。而常林集团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2015年获得批准,不到三年企业已经破产,也说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选择机制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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