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煤矿多项操作不合规,被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责令限期整改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3月17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鲁煤监办〔2015〕56 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工作的通知》(鲁煤监办政法〔2019〕7 号),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因“矿井解危钻孔施工不能实现智能远距离操控”、“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人员位置精确定位”、“三水平南翼回风巷单轨吊运行区间内有综掘机远程操作间,影响单轨吊运行,煤矿对此较大风险没有进行辨识”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停止使用违规设备。

具体情况如下:

1.矿井 3310 综放工作面综合评价为强冲击危险性,未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实时在线监测,不符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矿井解危钻孔施工不能实现智能远距离操控,不符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人员位置精确定位,不符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3310 综放工作面和 1030 北大巷使用的 2 台柴油动力单轨吊车未在加油硐室内加油,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3.3.4(3)规定。

5.矿井安全监控布置图、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自2019 年11 月份后未及时更新,图纸与实际不符,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6.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甲方)与泰安龙元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探放 2202 工作面老空积水技术服务合同、安全施工协议,未明确甲方的工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7.矿井三水平南翼回风巷迎头以后约 30m 巷道施工成矩形巷道, 4 棵锚索外露长度为 400mm-500mm,不符合《三水平南翼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设计为直墙半圆拱形、锚索外露长度不超过 250mm”的要求(拟立案调查)。

8.临时停工的 2110 采煤工作面应力传感器未接入煤矿冲击地压监测系统(KJ550),2110 工作面上顺槽安装的两组拾震器未接入矿井微震监测系统(SOS),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

9.3103 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评价具有强冲击危险性,强冲击危险区域巷道内存放有锚杆、锚索等备用材料,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针对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以上九条违规事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改正”的处罚。

10.《矿井三水平南翼回风巷沿空掘进超前疏放采空区积水安全技术措施》中设计使用 ZQS-50/300 型气动锚杆钻机进行超前探放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对此,,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锚杆钻机探放水”的处罚。

11.三水平南翼回风巷单轨吊运行区间内有综掘机远程操作间,影响单轨吊运行,煤矿对此较大风险没有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此,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单轨吊在综掘机远程操作间到迎头区间运行”的处罚。

齐鲁晚 ·齐鲁壹点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版权,请您尽早时间联系jinwei@zod.com.cn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