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丰源实业因生产违法被处罚金17万元

据了解,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显示2019年3月2日1301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断线故障 5 次,累计时间 47 分钟,1301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动力电未断电,甲烷传感器故障闭锁不起作用,未及时维修更换;2019年3月5日现场检查对 1303 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故障闭锁试验时发现,工作面内照明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未被切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同时,从事井下运输工作的贾某某、孙某某、吴某和从事采煤工作的袁某某等4名班组长未参加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的班组长安全培训(也未参加其它培训机构组织的班组长安全培训);2019 年 1 月新招录的陈某某、付某某等20名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为40学时,不足72学时,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处以人民币四万元整罚金。

另外,1303综放工作面3#-4#、94#-95#液压支架间上下错超过了《1303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侧护板厚度的2/3; 1303综放工作面轨顺、胶顺有多棵单体液压支柱活柱余量不足《1303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 200 mm;1303 综放工作面85#-95#液压支架、41#-43#液压支架后立柱初撑力在0-20MPa之间,不符合《1303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经查煤矿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 警仪领用记录和瓦斯检查工考勤表发现,2019年3月1-5日夜班瓦斯检查工孙某、范某某等5人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 警仪,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下井从事瓦斯检查作业,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据悉,该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1301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综合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性,《1301 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采用钻屑法进行冲击危险性监测,煤矿提供 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2日每天一次煤粉检测原始记录,经井下现场核实,该掘进工作面没有施工煤粉检测钻孔,经调查煤矿承认未采用钻屑法进行冲击危险性检测,提供的煤粉检测记录为虚假记录。

且煤矿提供的2019年春节全矿停产(2月3日-11日)后恢复生产前的工作面冲击危险程度评价资料显示:2019年2月11日中班李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等3名煤粉检测员及施工监督人员张某某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1301 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进行了煤粉检测。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历史数据发现没有李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等3名煤粉检测员及施工监督人员张某某 2019年2月11日中班的下井记录,当班只有其他2人在该工作面的记录。

经过进一步调查,李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等3名煤粉检测员及施工监督人员张某某当班没有下井进行煤粉检测,其他人员也没有进行煤粉检测,煤矿在恢复生产前的其他班次也没有对 1301 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进行煤粉检测。煤矿提供虚假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九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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