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4月1日发布对韩城市龙源煤矿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6-1;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6-2),该煤矿因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不深入等问题对矿井给予警告并罚款16.5万元;对矿长张勇宏给予警告并罚款3.3万元。
处罚显示,韩城市龙源煤矿出现以下11条违法事实:
1.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抽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资料发现:矿井未设置机电管理机构;矿级领导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管后勤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后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出入井检身制度中无出井检身内容、安全生产调度会制度中无风险研判内容要求,瓦斯检查制度中出现瓦斯抽采检查内容;操作规程中没有采煤机司机操作规程;
2.1102采煤工作面运顺个别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切眼用单体液压支柱替换U型棚未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及超前段单体液压支柱无防倒绳;1202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前10米未连锁;
3.矿井没有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斯检查工未将1202运顺掘进工作面回风侧、440南大巷机电设备处的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班 手册;
4.矿井在用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 警仪等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5.未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 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6.便携式甲烷检测 警仪在册30台,使用20台,但每次仅调校10台;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个人进行保管,未由专职人员负责收发;
7.1202运顺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离工作面10米处;
8.未按规定每年对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1次、每6个月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1次;
9.没有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440大巷、1102工作面运顺等煤尘堆积超过2mm;
10.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配备注浆泵、测斜仪等探放水配套设备;
11.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不深入:2021年第四季度至今,仅排查出“11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局部有积水“1条隐患。
该煤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矿长张勇宏处三万元的罚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万元的罚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处二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二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一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三万元的罚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处一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一万元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对矿长张勇宏处三千元的罚款。
据企查查数据,韩城市龙源煤矿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板桥乡火炬村老窑沟,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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