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保处〔2020〕13068120000054号
当事人:碧辟河北润滑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1306810000220190327000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681MA0DCLBG27
住所(住址):涿州市东仙坡镇尚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龙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224********5413
联系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尚庄村村西
2020年5月26日 , 我 所接局转办举 单(113068100202005259 6200141)举 碧辟河北润滑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我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未达到移送公安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检查发现,碧辟河北润滑油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份至调查之日在https://trade.1688.com 站发布广告,内容为“GS 低温低凝HVI46号液压油特价仅此一天”,该广告中“特价仅此一天”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020年7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涿市监处告字〔2020 〕194号《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涿市监听告字〔2020 〕194号《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涿州农商银行高铁支行,收款人名称:涿州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28540122000000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或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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