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15时7分
珠海市金湾区某铜管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
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98.0526万元
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
陈某今年24岁,系该公司成品库库工(派遣工)。该铜管公司与珠海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时工派遣协议》,陈某是2019年2月28日由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该公司的劳务人员。
2019年3月8日13时,陈某及其同事正常上班,在成品库进行铜管打包作业。陈某完成打包作业后,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到柜子里拿出钥匙,解开电动托盘搬运车铁链,启动电动托盘搬运车,进行电动托盘搬运车操作练习。
14时50分,陈某使用电动托盘搬运车倒退时,碰撞到停放在成品仓中间过道的移动式液压登车桥,随即被挤压在电动托盘搬运车和移动式液压登车桥之间。由于陈某腹部顶压住电动托盘搬运车倒退开关,致使电动托盘搬运车持续加速倒退,造成挤压越来越紧,直到窒息而死。
15时5分,李某福拉铜管到移动式液压登车桥旁边时,发现陈某被挤压在电动托盘搬运车和移动式液压登车桥之间,张开嘴低头流着口水。此时,李某福立即呼叫“出事了”,并微信通知赵某飞。
120救护车、警察随后赶至现场。 经过医护人员极力抢救,于15时57分宣布陈某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机械性窒息)。
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该起事故的致害物为厂内机动车辆,伤害方式为车辆伤害,不安全状态为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一)直接原因
- 死者陈某在未通过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证情况下,擅自操作电动托盘搬运车。
- 该公司未及时将移动式液压登车桥停放在成品仓库的安全隐患消除。
(二)间接原因
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未及时将移动式液压登车桥停放在成品仓库的安全隐患消除。
- 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 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责任追究
涉事员工
员工陈某由于违反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某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蔡某,该公司成品仓库班组长(兼电动托盘搬运车保管员)。未严格落实电动托盘搬运车保管使用制度,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公司依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刘某,该公司成品仓库段长。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管理制度,对电动托盘搬运车和移动式液压登车桥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公司依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杨某,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落实隐患排查职责,未能及时对发现的隐患采取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公司依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蒋某,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事故单位
某铜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此次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员工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所造成的车辆伤害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相关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陈某年仅24岁
正值青春年少
却因为安全意识的淡薄
付出生命的代价!
每次事故的发生
其背后无不折射出对安全生产的漠视
惟愿这血的代价
换回的是从内心深处
对安全的重视
对生命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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