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设备管理处罚制度

第十九条矿井机电部要按照责任分工配备采掘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劳动定员要求配齐采掘区队机电技术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机电部未配备采掘专业管理人员对机电矿长处罚500元、机电副总(科长)300元;区队机电工人员少于额定定员数量,处罚生产矿长、机电矿长100元/人。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及《煤矿采掘机电精细化管理标准》要求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根据问题条数、隐患级别、影响程度及范围,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按照重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采掘机电设备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查、检修,检修完成后在地面要进行通电试验,入井前要确保设备完好。对未做好地面设备检修、调试验收造成设备带病入井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各罚款500元,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各罚款300元,属于重大隐患的按照重大隐患进行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 批评。

第二十三条采掘设备油脂管理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缺油或加错油脂导致液压润滑系统污染的,液压油箱油位计底端无油位显示,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150元/处,造车设备损坏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按照损坏部件价值3-10%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设备和乳化液泵供水管入口处要加装过滤装置并每月至少清洗一次,保证水质清澈无杂质。未安装过滤装置或过滤 损坏不起作用,对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科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各罚款100元/处。乳化液泵箱一周清洗一次,清洗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周一。不按期清理泵箱或在检修记录中不能体现按期清理泵箱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科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50元/处。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液压支架过滤器滤 损坏或锈蚀的,阀组不灵敏、失效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科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50元/处;液压系统中的过滤阀等元器件,除日常检修维护外,每月要集中检查清洗一次,检查清洗时间统一集中在矿井主煤流停产检修时间进行。矿要制定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未按计划执行或检查清洗不到位、检修记录中不能体现检修清洗情况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 批评,并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采掘工作面不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安装回撤,裸露的高压胶管接口或阀接口(包括备用的)要清理干净,并及时封堵严密保持清洁,违者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处;一处U型卡未插到位、插单腿或用铁丝替代的,一处高压胶管严重破损、钢丝锈蚀、接头变形或鼓胀仍在使用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科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50元/处

第二十七条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大立柱及平衡千斤顶、以及掘进机等采掘设备长期裸露的千斤顶,要进行涂油防护,未定期涂油防护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科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处。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钻车、耙装机、刮板机、皮带机、转载机、破碎机、乳化液泵站、设备列车等大型设备,要严格执行设备运输交接单制度,现场检查没有执行交接单制度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科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跟班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处。

第二十九条综掘工作面掘进机正规循环切割作业时不开冷却水、喷雾的,液压系统出现渗漏继续切割作业的,前后照明灯、警铃、急停(包括电动滚筒处急停)失效不起作用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处。

第三十条综掘工作面掘进机过断层时,切割单排截齿损耗量超过3个的(含3个),必须放松动炮。因强行割岩导致切割臂损坏或其他故障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严重的按照重大隐患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综掘工作面掘进机过断层放炮时,掘进机退后距迎头5m处截割头应落地,并防护到位。因防护不到位炸坏掘进机件的,按重大隐患处罚;严禁用掘进机截割锚杆、钢带、锚 等铁器,切割头上不允许缠有铁器等杂物,切割铁器或切割头上缠有铁器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二条综采工作面运输机无信号装置或带有闭锁功能的载波通讯电话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信号及缆线损坏或失效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处;采煤机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功能失效继续使用的,按照重大隐患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综采工作面运输机(溜子)安装不达标,架体严重变形,液力耦合器用木棍或其它东西堵塞易熔塞和防爆片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四条矿井机电管理部门要与生产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每天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对采掘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凡正常生产期间设备影响时长达2小时的,对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及相关矿领导各罚款200元/次,对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相关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次;影响时长达4小时以上的,对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及相关矿领导按照《永贵能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查处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矿井机电管理部门要与通防管理部门要加强钻探设备的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相关单位对钻探设备维护使用,以保证钻探设备的使用效率,凡影响时长达2小时的,对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各罚款200元/次,影响时长达4小时以上的,对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按照《永贵能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查处罚管理规定》执行,由公司机电配合追查分析。

第三十六条按照规定要求配齐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设备记录,对缺少记录本,记录本填写不规范、造假漏填的,对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及主要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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