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 》2022年1月25日A6版
她敢为人先,在一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首提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先河;她业务过硬,办理全省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涉土壤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以此推动相关裁判规则的确立……
她就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薛志英。
从事检察工作18年来,薛志英以其过硬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强烈的使命担当,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岗位上辛勤耕耘,办理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嘉奖两次,获评全省首届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标兵。
开创先河
首提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请获支持
如今,在涉食药品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十倍惩罚性赔偿+在媒体上公开致歉”已成为不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的“标配”。这一做法最初的成功实践者正是薛志英。
2016年6月起,刑事被告人刘某亮将购进的工业盐生产包装,假冒食盐100余吨批发给他人销售,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此外,检察机关在履职中查明,刘某亮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业盐作原料,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假冒食用盐,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10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刘某亮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万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 纸公开道歉。
就案办案容易,但怎么通过办理一案,震慑一群从而治理一片,成为摆在经办检察官薛志英面前的难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能否以此为依据,向刘某亮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在案件讨论中,薛志英提出了新的思路。
公益诉讼中能否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到此宗案件,能不能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以震慑同类违法侵权行为,仍是一个疑问。通过搜集案例、咨询专家,薛志英了解到,此前对类似案件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均未获法院判决支持。
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薛志英坚持自己的主张,从论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提起惩罚性赔偿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出发,她一方面调阅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充分收集证据、预判抗辩焦点、制定庭审预案;另一方面多次上门走访广东省疾控中心,就盐业、碘缺乏症等专业问题商请专家意见,为案件办理提供全面、专业的知识保障。
2018年3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诉请。此案成功办理,一方面开创了广东省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的先河,成为全国首例获判惩罚性赔偿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另一方面还为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案件办理树立起一道标杆,并先后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案例”。
“可以说,这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也是广州市检察机关的一次有益探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陈达源回忆。
业务过硬
有效调解推动环资裁判规则确立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部分省市试点赔偿磋商制度,逐步形成包括人民调解、协商、磋商等方式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方式。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诉请全部实现为原则参与、同意调解,既为环境纠纷的化解开创了新方式,也符合保障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工作大胆有思路”“业务过硬有担当”的薛志英便办理了广东省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涉土壤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2年1月起,刑事被告人钟某光将某润滑油厂的部分场地出租给刑事被告人陈某根、陈某兴等人使用,陈某根、陈某兴等人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废液压油进行精制提炼,并将提炼出的基础油、齿轮油销售牟利。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钟某光、陈某根、陈某兴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不等。
2017年7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钟某光、陈某根、陈某兴污染环境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薛志英作为经办检察官,秉持“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绿水青山”的原则,代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诉请钟某光、陈某根、陈某兴对污染地块予以恢复原状并对封存的危险废物予以处置。开庭过程中,钟某光、陈某根、陈某兴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多次表达调解意愿,愿意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尽快修复受损的环境。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事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没有退让的余地。但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公益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如果被告愿意全盘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请,那么民事调解也可以成为一种新的可能。”薛志英考虑到起诉不是目的,调解不是容忍而是手段,决定尝试调解,“接受调解,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尽早修复受损的环境。”
在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后,薛志英多次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现场勘验,固定受污染地块的范围,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专家座谈,确定被告自行进行土壤修复的流程、标准和方法,确保受损环境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恢复。
2018年2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钟某光、陈某根、陈某兴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案成为广东省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涉土壤修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获评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入选《中国法院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与案例精析》,其中,调解协议中关于土壤修复应具备的要件被确立为环资裁判规则。
随后在长达一年半的执行过程中,薛志英直面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长期性、复杂性、专业性等问题,多方沟通协调,有效推动本案顺利执行。该案的执行司法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写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
“三不”律己
兢兢业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自参加工作以来,薛志英已经在检察岗位上度过18个春秋。从最初的综合调研岗到如今的员额检察官,她始终坚持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并重,不以“别人不知道”放纵自己、不以“小事无所谓”原谅自己、不以“一次不要紧”开脱自己,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她还先后参与并完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课题《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2018年度课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关系问题研究——以检察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为视角》,一篇论文荣获2018年第二届民事行政检察南北研讨会优秀论文奖,研发的一个课程获评全省精品课程,收录至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检察实务培训讲义》,并受国家检察官学院邀请为全国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检察官授课。
采访中,薛志英说,最有职业尊崇感的时刻是群众肯定时。她清楚记得,多年前在办理一宗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成功保护一栋骑楼后,一位70多岁的老人给她打来电话,感谢她为保护古建筑做出的努力。
“我觉得这位老人的感谢是出于他真心认为检察官做的是对的,我在电话中能感受到他对检察工作的肯定。”薛志英说:“这也让我明白,我所从事的工作是有意义的。”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版权,请您尽早时间联系jinwei@zo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