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根据我公司3#煤层及相邻回采工作面顶板岩性及工作面初次来压步距数据,预测本工作面初次来压步距在30m左右;为了避免初次来压造成巨大的冲击,预在8405(下)回风顺槽端头及工作面45#-130#支架范围内进行预裂爆破,破坏顶板岩性的完整性,使其尽早垮落,减小初次来压的矿压显现强度,减缓初次来压对支架的冲击;为保证初次放顶期间作业安全,特制定措施如下:
二、组织机构
1、成立矿领导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2、矿领导组职责:
矿长任总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初次放顶工作。
生产矿长对初次放顶期间的工作部署和劳力组织协调配合指挥工作负主要责任。
总工程师对初次放顶期间的“一通三防”和技术措施方面工作负主要责任。
安全矿长对初次放顶期间的一切安全管理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负主要责任。
机电矿长对初次放顶期间的机电、机运方面的指挥、协调、配合工作负主要责任。
其他领导组成员各自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当班带班矿长蹲点监督初次放顶工作,做好初次放顶的安全管理工作。
3、成立现场领导组:
主要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当班队长
现场施工负责人:当班班组长
现场安全监督人:当班专职安全员
瓦斯监测监控员:当班瓦斯员
4、现场领导组职责: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次初次放顶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对初次放顶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全程协调管理初次放顶作业。
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对初次放顶的劳动组织及使用工具、物料等进行安排协调。
现场安全监督人:负责初次放顶的安全监督工作。
瓦斯监测监控员:负责作业点及作业点附近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4、初次放顶施工单位
由综采队负责组织施工,人力不足调度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抽调其他队组成员。
三、初次放顶炮眼布置
1、初次放顶所需材料准备工作
初次放顶前综采队负责准备好下列材料:MQS-50/1.7型气动钻机至少2台、麻花钻杆至少4根(长度2米)、钻头不少于4个、长炮棍至少4根、放炮线不小于100m、水炮泥、黄泥等必备材料。
2、必须由专人对两端头密集柱向空区内及支架后方的顶、煤帮进行高压喷水,时间不少于5分钟,保证密集支柱空区内和支架后方的煤帮、顶、底板湿润。
3、初次放顶时按要求打眼,初次放顶炮眼位于液压支架之间和回风顺槽煤壁之间密集支柱前方;在打眼前,工作面必须为最小控顶距,打眼位置分别位于回风顺槽密柱前方(靠近工作面侧)0.3米处和液压支架顶梁尾端0.3米处(靠近工作面侧),炮眼长度为3米,炮眼间距为3米,即每两架(45#-130#支架范围内)布置一个,炮眼与顶板成70度的夹角,单眼装药量为0.8公斤,炮眼封泥封满,每一炮眼至少使用一个水炮泥,爆破时采用正向爆破。
4、炮眼布置呈“一”字形分布,45#架至130#架范围内共布置炮眼42个,端头密集柱前布置炮眼1个;炮眼采用MQS-50/1.7型气动钻机施工;施工炮眼时必须严格遵守钻机操作及维护规程。
5、打眼采用湿式打眼分式,作业人员打眼时扶钻杆人员必须袖口和衣襟要扎紧,以免缠住伤人;爆破采用分段打眼,分段装药,分段起爆的分式,每次起爆距离不得大于50米。
四、放顶方法及工艺流程
1、首先将采煤机运行至机头段,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保持空载状态,刮板输送机上不得有落煤,其次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采煤机,挂“禁止送电”警示牌,在支架护帮板处在护帮状态时由安全员处理工作面煤壁上的活矸活炭,并利用护帮板配合背板对作业地段进行背帮支设,有隐患未处理时不得进行作业,并保证采煤工作面内支架初撑力符合要求,再用事先准备的护皮(旧皮带)将支架立柱防护好;打眼时,禁止人员操作支架、煤溜,防止误伤作业人员。
2、初次放顶时按要求打眼,打眼工作分为两组人员同时进行,两组作业人员分别由45#支架处、机尾处依次向中间进行打眼,打眼时逐架收回侧护板,收侧护板时人员严禁站在侧护板正下方,防止顶板活矸活炭掉落伤人,初次放顶炮眼分别位于液压支架和回风顺槽密集支柱前0.3米;炮眼布置为每两架布置一个,炮眼横距为3m(如打眼过程中发现顶板岩性较硬,可适当缩小炮眼间距至1.5m),炮眼长度为3米,炮眼与顶板成70度夹角,单眼装药量为0.8公斤,炮眼要封满炮泥,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爆破时采用正向爆破。
3、工艺流程:安全检查(敲帮问顶、支护设施检查完善)——打眼前(瓦斯检查)——装药前(瓦斯检查)——爆破前(瓦斯检查)——爆破后 (瓦斯检查)——清理卫生。
五、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初次放顶前必须由带班矿长、当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工等人参加对工作面支护、超前支护、密集支柱及支柱的防倒钢丝绳等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工作面支护(支架顶梁紧靠煤壁)、密集支护、煤壁、超前支护的液压支柱支承力等均达到要求方可进行初次放顶作业。
2、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 告和三人联锁制度,由当班队长向矿调度室 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3、初次放顶前工作面是最小控顶距,检查液压支架初撑力是否符合要求,初撑力不足时必须及时升紧;超前支护不能有失效柱,放顶前全面补液加固支柱,确保单体柱有足够的初撑力,没有足够初撑力的单体柱要二次补液。
4、初次放顶打眼时炮眼必须严格按要求的仰角及深度打眼,打眼前、打眼后、装药前和爆破后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密集支柱内2米及密柱外20米范围内及工作面内支架前后瓦斯不超过0.8%时方才可进行打眼、爆破作业;如密集支柱内2米及密柱外20米范围内及工作面内支架前后瓦斯超过0.8%时要采用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只有达到0.8%以下时方可作业。
5、每个炮眼装药量按规定执行,并用水炮泥、黄泥全部封好孔。
6、爆破母线长度不少于200m,爆破时把爆破母线拉到8405(下)运输顺槽控制台处进行爆破作业;用FB-100D型发爆器一次起爆;要求脚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母线之间的所有接头接触良好,吊挂好爆破线方可爆破。
7、安排有经验的爆破员装药爆破,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
8、设警戒
(1)撤人范围:爆破时工作面所有人员撤至运输顺槽控制台处,并派人在运输顺槽控制台处设警戒,回风顺槽警戒点设在距切眼100米处,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由当班队长向调度室 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2)设警人员到岗后,必须坚守岗位,禁止一切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内,未接到撤警通知不得擅自解除警戒。
(3)爆破:装药连线完毕后由专职瓦斯员检查瓦斯,保证瓦斯不超限,安全情况正常,等设警人员撤除所有人员并设好警戒后告知爆破人员可以装药爆破后,进行爆破。
(4)爆破时,应在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设置专人警戒,发爆地点必须在警戒点以外,警戒必须由班组长亲自负责安排设置和撤除;班组长安排专人将施工范围内所有人员全部清理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在检查各警戒点设好后,经当班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按规定程序爆;爆破完毕,由班组长按规程规定认真检查,确认无拒爆、残爆存在时,并经当班跟班矿长核实无误后方可撤除警戒,严禁用“喊话”或“预约”的方式设置或撤除警戒。
(5)各警戒点必须“人、牌、绳”三齐全;爆破前,工作面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到警戒以外,警戒区内严禁有人。
9、爆破后,在顶板稳定和工作面炮烟散尽后,爆破组成员才可以进入工作面检查初次放顶效果,并对所有支护进行检查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必须进行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10、作业过程中,每个作业人员都必须找好自己安全撤离的退路,并保证退路畅通无阻;每个作业人员享有自主逃生的权利。
11、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管理,一旦发现异常,要停止作业,及时向调度室及带班矿长汇 ,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装药、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前,将爆破地点附近的电缆、水管、瓦斯传感器及各类设备进行妥善保护,防止爆破崩坏;支架及其它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板皮或旧皮带盖实护好,防止崩坏。
2、装药
(1)打眼、装药严禁平行作业;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2)引药的装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脚线前端将管体抽出,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要扭结短路。
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③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④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⑤ 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⑥ 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无导电体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3、装药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 爆破工要严格执行装药前及爆破前后的“一炮四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工作面每次打眼前,装药前、爆破前及爆破后,瓦斯员检查装药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及起爆地点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8%时,不准装药爆破,必须立即汇 调度室,采取措施处理;爆破后瓦斯浓度超过0.8%时不准开动电气设备。
② 由爆破工、班组长监督,对施工地点附近支护进行检查,确保支护完好。
③ 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④ 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检员对工作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a.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护损坏,支护不齐全;
b.装药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矿车及机电设备,或其它物体阻塞道断面1/3以上时;
c.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飞扬时;
d.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
e.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f.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g.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h.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i.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j.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k.各安全出口警戒未设好时。
4、装药工、爆破工必须按照措施爆破规定的各种炮眼装药量进行装药爆破。
5、装药方式为正向装药,即引药最后装在眼口;禁止采用反向装药。
6、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各药卷紧密相接;药卷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并悬空。
7、封泥用水炮泥和黏土炮泥,严禁用煤渣或其它块状材料、可燃材料充填炮眼。
8、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雷管脚线,一手用木质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炮眼孔利用黄泥封满,如无法封满时必须不小于1m。
9、封泥的填装结构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50mm的黏土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紧贴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10、爆破
(1)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指定单位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爆破母线用铜芯绝缘线,长度不小于100米;禁止使用钢轨、金属管等当做回路或母线使用;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遇特殊情况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或信号线下方不小于0.3m处。
(3)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 、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两端在与脚线、爆破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联结方式应按串联方式进行,雷管脚线之间的联结可经过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联结及通电爆破只准由爆破工本人操作。
(6)电雷管脚线与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导电体接触。爆破母线不得有破皮或明接头。
(7)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进行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
(10)爆破工把母线与脚线联结好后,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边往外走,边发出准备爆破信号;爆破工进入爆破地点后,随即发出最后一次准备爆破信号。
(11)班组长在检查各警戒点设好后,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发送爆破命令。
(12)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连接,并将发爆器把手插入爆破器,转至充电位置并发出爆破信号,再过10~15秒钟,发爆器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把手转回爆破位置进行爆破;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13)爆破后,爆破工将发爆器把手拔出,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14)爆破器把手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的时间不得将把手插入爆破器内。
(15)等迎头炮烟排净后,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首先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顶板、拒爆及残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安全后爆破员发出解除爆破信号,由班组长亲自解除各处爆破警戒点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16)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从爆破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然后至少再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不响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断线或联结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爆破。
(17)检查处理拒爆或重新联线爆破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悬矸危岩,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操作。
(18)处理拒爆时,必须在距离拒爆眼0.3m处另打平行于拒爆眼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新炮眼的眼深要超过瞎炮眼深度,打眼时应在拒爆眼外端口插入炮棍作为导向标志。
(19)严禁用镐刨或从拒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炸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20)在拒爆处理完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拒爆处理无关的工作。
(21)处理拒爆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电雷管。
(22)拒爆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未处理完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23)装药的炮眼应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4)爆破后,要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瓦斯器等收拾整理好,清点剩余的电雷管炸药,填写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数量吻合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火工品要交回火药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或存放在井下。
(25)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26)爆破作业不得与工作面割煤工序平行作业。
(27)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畅通,保持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28)班组长、爆破员要佩带便携式瓦斯 警仪,随时检查工作地点瓦斯浓度,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0.8%时不得进行打眼、装药、爆破作业,并汇 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9)爆破时,工作面煤溜及割煤机、顺槽转载、皮带机必须停电闭锁。
(三)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
1、火工品设专人保管和发放;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2、火工品存放地点要求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电设备,爆破时放到警戒线外的安全地点;严格火工品的领退和保管制度。
3、严格火工品的领退和保管制度,雷管当班领退,专人保管。
4、炸药、雷管严格按规定分箱上锁领退和存放,并放在放炮警戒线处的进风流中,间距至少6米以上,严禁乱扔乱放;发爆器手把、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给他人。
5、爆破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相关措施及其爆破说明书;井下放炮必须有专职爆破员担任且工作面只允许有一人执行爆破任务。
6、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7、起爆时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进行起爆,工作面禁止使用两台发爆器发爆。
8、严格控制装药量及炮眼角度,顶帮破碎时,适当减少药量。
9、炮烟未散尽时,严禁进入工作面。
10、炮前要认真检查联线及工作面情况,确保作业顺利进行,防止出现瞎炮。
11、工作面要坚持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用水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2)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眼。
(3)当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眼深的1/2。
(4)当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5)当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
(6)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7)作业点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材料作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4、装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作业点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不符合的。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的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5)工作面风量不足。
15、当班的装药炮眼应当班放完,如有剩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火工品不得在井下进行交接。
16、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出井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乱扔乱放或移交给下班。
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的相关规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程》及《8405(下)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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