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12(一)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施工中各类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1.0.3 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4 机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应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5 在工作中,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2.0.6 机械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试运转。

2.0.7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并应检查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8 操作人员应根据机械有关保养维修规定,认真及时做好机械保养维修工作,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并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2.0.9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上岗前应认真检查。

2.0.10 应为机械提供道路、水电、作业棚及停放场地等作业条件,并应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夜间作业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2.0.11 机械设备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机械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应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2.0.12 新机械、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的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3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大型内燃机械,应有专人看管,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机房及机械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管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0.16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监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管道等狭小空间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7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18 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的性能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按时更换。

2.0.19 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应保护事故现场,应按国家有关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0.20 违反本规程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2.0.22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检修前,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3.1 一般规定

3.1.1 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1m宽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应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的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

3.1.2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并应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3.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3.1.4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不得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作为工作零线或接地线使用。

3.1.5 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采用黄/ 绿双色线。

3.1.6 不得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7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应采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大型设备应设置独立的保护接零,对高度超过30m的垂直运输设备应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

3.1.8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9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合闸。

3.1.10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和责任人标牌,电箱门内侧应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1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不得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2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人员不得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

3.2 内燃机

3.2.1 内燃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符合相应要求:

1 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 冷却水或防冻液量应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带应松紧合适;

3 燃油箱油量应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不应有漏油现象;

4 各总成连接件应安装牢固,附件应完整。

3.2.2 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 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内燃机;当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应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启动后应迅速拿出摇把。当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 启动机每次启动时间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连续启动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 启动后,应怠速运转3min~5min,并应检查机油压力和排烟,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应在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后,开始作业。

3.2.6 作业中内燃机水温不得超过90℃,越过时,不应立即停机,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并应先卸压,后拧开。不得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3.2.7 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低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应怠速运转5min~lOmin后停机。

3.2.9 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3.2.10 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

3.3 发电机

3.3.1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的操作应按本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新装、大修或停用10d及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及吸收比,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n,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 作业前应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并应确保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应良好,各仪表应齐全、有效。

3.3.4 启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应断开供电输出总开关,并应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组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并应待运转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3.3.5 启动后应检查并确认发电机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应接触良好,不得有跳动及产生火花现象。应在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再向外供电。用电负荷应逐步加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3.3.6 不得对旋转着的发电机进行维修、清理。运转中的发电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体遮盖。

3.3.7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不得与外电并联运行。

3.3.8 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应满足频率、电压、相位、相序相同的条件。

3.3.9 并联线路两组以上时,应在全部进入空载状态后逐一供电。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全部已进入正常稳定运转,接到“准备并联”的信号后,调整柴油机转速,并应在同步瞬间合闸。

3.3.10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时,应先将需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车的方法进行停机。如需全部停机则应先将负荷逐步切断,然后停机。

3.3.11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不得在运转时移动发电机。

3.3.12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l0%。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恒定不变。

3.3.13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发电机频率变动范围不得超过±O.5Hz。

3.3.14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宜超过迟相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允许短时间内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3.3.15 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仪表及运转部件,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3.3.16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开关,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3.3.17 发电机经检修后应进行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不得留有工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3.4 电动机

3.4.1 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绕组间和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绕线转子电动机还应检查转子绕组及滑环对地绝缘电阻。

3.4.2 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错相和失压保护装置。

3.4.3 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2 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

3.4.4 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3.4.5 绕线式转子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更换。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有跳动和产生火花现象,并应定期检查电刷簧的压力确保可靠。

3.4.6 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3.4.7 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范围应控制在-5%~+10%之内。

3.4.8 电动机运行中不应异响、漏电,轴承温度应正常,电刷与滑环应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滑动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应为80℃,滚动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应为95℃。

3.4.9 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10 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应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1 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3.5 空气压缩机

3.5.1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3.5.2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5.3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并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3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l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梭验一次。

3.5.5 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 内燃机燃油、润滑油应添加充足;电动机电源应正常;

2 各连接部位应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管路不得有漏气现象;

3 各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贮气罐内不得有存水;

4 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5.6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应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并应确保符合要求;空气压缩机应在运转正常后,逐步加载。

3.5.7 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连接好,并应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再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

3.5.8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气阀、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不得有异响或过热现象。

3.5.9 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次~2次。

3.5.10 正常运转后,应经常观察各种仪表读数,并应随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3.5.11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应在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继续作业:

1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转速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 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3.5.12 运转中,因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再进行加水作业。

3.5.13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应在无载荷状态下重新启动。

3.5.14 空气压缩机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再分离主离台器,最后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5 空气压缩机停机后,在离岗前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

3.5.16 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6 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3.6.2 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不得有渗漏,油位、油质应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应正确,传动机构应灵活可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步性进行检查。

3.6.3 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应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3.6.4 隔离开关应每季度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和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不应松动;刀型开关不应变形、损伤,应接触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 。

3.6.5 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阔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应确保完好无损。

3.6.6 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3.6.7 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3.6.8 电箱及配电线路的布置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的规定。

4 建筑起重机械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2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4.1.3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 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1.4 建筑起重机械装拆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建筑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1.5 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4.1.6 建筑起重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按本规程第3.2节、3.4节、3.6节和附录C的规定执行。

4.1.7 选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其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应与建筑工程相匹配。

4.1.8 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4.1.9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吊重物进行全面了解。

4.1.10 建筑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物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殛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司机、信号司索工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4.1.13 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4.1.14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1.15 在风速达到12.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并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进行作业。

4.1.16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4.1.17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4.1.18 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4.1.19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4.1.20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4.1.21 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4.1.22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4.1.23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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